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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27号
时间: 2011-02-22 16:2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安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安海关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

二、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是健全完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二是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重点产区县要成立联合“打非”领导小组,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打击非法行为。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重点产区要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以及安全监管人员防护设备,强化“打非”能力。

(二)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在60岁以上人员,严格危险生产工序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二是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设区市也要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三是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加快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商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再从事礼花弹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对库存剩余的礼花弹产品销售给燃放单位或出口,逾期仍未妥善处理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集中组织销毁。

(四)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环节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储存、运输、燃放常识等,引导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分工

(一)安全监管部门。

1.严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批发准入关。科学规划,严格准入条件,合理控制企业数量。积极推动企业整顿提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对不符合我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现有生产企业数量原则上只减少不增加,到2015年末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200家以内,只有1—2家生产企业的设区市要有计划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控制在230家以内(不含生产企业退出生产领域后改制的批发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在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准入条件后,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经营批发许可证。

2.格控制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严格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格禁止或控制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数量,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

3.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未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要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标的予以关闭。

4.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厂内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或含有氯酸钾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

5.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

(二)公安部门。

1.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制度。对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运输许可证,并说明理由。核发运输许可证时,要根据运输距离、危险货物限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许可证的一次性有效期限,既要防止“一证多用”,又要防止许可证有效期过短给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和损失。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遏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运输烟花爆竹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向治安管理部门通报。

2.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大型焰火燃放作业资质条件及管理》(GB899—2010)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B898—2010)两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切实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及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大型燃放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等工作,确保燃放活动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只能到有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存放有关规定,并缩短存放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0天。对焰火燃放活动没有按照《大型燃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84—2009)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质监部门。

1.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发现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2.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科学进行产品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产品包装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四)工商部门。

1.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2.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并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对已经被取消或过期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交通运输部门。

1.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凭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运输许可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

2.严格对烟花爆竹产品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监管。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3.加强对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

4.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厂区外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六)商务部门。

会同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出口烟花爆竹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七)检验检疫部门。

1.切实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确保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严格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检验出口烟花爆竹,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

2.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性能和使用鉴定的检验监管,会同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强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出口通关查验,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出口烟花爆竹质量的职责。

(八)海关部门。

加强对出境快件、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出境邮递物品等的管理,会同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商务、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国办《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广泛宣传,认真制定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执法监督,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持续抓好“三超一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工作力度,不断推进烟花爆竹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要建立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措施,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促进全省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负有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环节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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