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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1-12-26 10:39

陕政办发〔2011〕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巩固成绩,进一步促进厉行节约,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来,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违规兴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立足我省当前发展阶段,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各级领导班子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严格把好关口,切实把中、省各项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1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党政机关办公所需办公用房首先要在现有存量用房中合理调剂解决。对建设年代较早,但仍在设计使用年限之内、安全有保障、设施能够基本满足办公要求的房屋应充分利用。主体安全、设施落后的房屋,以及具有一定时代特征和建筑特色的房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局部改造后继续使用。

  2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3严禁借资源整合等名义建设办公楼和楼堂馆所项目,严禁借建业务用房之机,搭车建办公用房,严禁以“学院”等名义兴办各类培训机构、建设楼堂馆所。

  三、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发〔2007〕11号和陕办发〔2007〕1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直厅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2现有办公场所处于城市中心区域,与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市场化运作方法置换搬迁;建设年代较早,受当时条件限制,标准较低、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干打垒”用房等,可适当改扩建。

  3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在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办公楼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按要求抄送同级纪检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要体现庄重、朴素、实用、经济、安全、量力而行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招标投标和建设标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规模和装修档次要严格控制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范围之内。省级外部装修为中级,市、县级为普通装修。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不超过35%,框架结构不超过25%。

  3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要继续执行国家标准(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即使出现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价格变动或政策性调整等变化,工程造价仍然必须控制在当地当年建筑造价平均水平之内。

  五、严明纪律,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加强党政机关存量办公用房的统筹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要尽快对办公用房存量(包括存量土地)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超标准占用、闲置或用于商业出租、经营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改。对机构调整、撤乡并镇后的原办公用房要统筹考虑,综合利用。整体搬迁单位迁入新址办公后,原办公场所必须立即收回。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机关办公房使用管理办法,盘活、用好机关存量办公用房。

  2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行为。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联合督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上报本年度本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和检查情况,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凡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对已完工项目,由当地政府没收超出面积部分,分配给办公面积不足的党政机关使用,并视违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建项目,责令暂停建设,能调减建筑面积的采取调减面积的办法处理,不能调减面积的比照完工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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