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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时间: 2011-11-04 10:09

陕政发〔2011〕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发展保障能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公路是交通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机动灵活、适应性强、通达、便捷的优势,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居于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近年来,全省上下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省公路建设累计投资1800多亿元,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3403公里,居全国前列、西部第一,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主骨架;新改建干线公路1500公里;新改建农村公路11万公里,成为我省公路建设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发展最好的时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此同时,与我省建设西部强省目标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比,与我省在全国公路运输网中所处的枢纽地位相比,全省公路依然存在规模总量不足、等级结构不尽合理、路网转换不够便捷高效等问题。为此,省政府决定继续把公路建设放在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地位,进一步完善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提升公路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富民强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目标,全面加快公路建设步伐

  (二)发展目标。按照快速、协调、高效、绿色、安全发展的思路,全面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全面实现县县通二级以上干线公路,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

  (三)重点任务。高速公路要按照陕西省“两环三纵六辐射七横”(简称“2367”)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加密、连通、对接、扩容”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快建设国家高速公路,加速改造高速公路瓶颈路段,积极推进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五年新增高速公路2000公里,通车里程达到5500公里。

  国省干线公路按照提升等级、扩大规模的原则,围绕经济产业布局,加快重要路段升等改造,重点建设一、二级公路;加速实施通县二级公路建设;积极推进路网结构改造;继续加强国防公路建设。五年新改建干线公路3000公里。

  农村公路按照保持适度规模、着重提升品质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规划,加快建设通村沥青、水泥路;着力改建县乡公路;逐步推进桥涵配套及安全设施建设;启动建设重要的工业及农业产业园区对外连接道路;积极改善红色经典景区交通条件。五年新改建农村公路30000公里。

  三、加强领导,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强化公路建设领导机制。省政府成立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公路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公路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贯彻落实省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组织和协调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

  (五)完善公路建设责任制。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实行以省为主、省市共建、社会参与。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公益属性,实行以市为主、省市共建,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以县为主,省市支持。对列入省级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省上予以定额补助。

  (六)建立前期工作分工负责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级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合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项目规划选址等专项审查要与工可研审查同步进行。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省级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重点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的编制、上报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国省干线公路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及部分重点农村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督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加快推进项目用地预审、正式用地的报批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发高速公路和新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以旧路改建为主的干线公路项目不再出具选址意见书。

  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文物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审批中涉及的相关专项报批工作。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报批工作,由市级政府负责推进审批。

  (七)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与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签订年度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省级各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要细化目标任务,逐级落实责任。

  四、多方筹资,破解公路建设资金难题

  (八)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加快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中央投资车购税等各类资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积极争取国家加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税收增量资金对我省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建养的转移支付力度。

  (九)加大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全面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支持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国家安排的中央投资车购税,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统一安排至相关市县和项目管理单位。市县政府要把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建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路建设涉及的相关收费,在省政府权限范围内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路产占用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国有或集体的电力、电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供料费予以补偿。严禁垄断地材,哄抬建材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出台针对公路建设的收费项目,严禁向公路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驻陕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支持公路建设单位积极探索融资渠道,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积极引入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最大限度争取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我省公路建设。

  (十二)广泛吸引多种资金投入。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省交通运输厅代表省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入有实力、重信誉的社会资本以多种投资模式及多种建设形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县政府要全力配合支持。清理、规范现有国省干线收费公路,利用收费还贷政策重点推进一级公路建设。

  鼓励市县政府以土地或其他资源入股,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鼓励市县政府以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通过提供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重要的红色景区、工业及农业产业园区对外连接道路,积极改善对外交通条件。市县政府在因公路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等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建设。

  坚持实施“大路带小路”政策,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统筹发展机制,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国省干线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建设。

  五、凝聚合力,做好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全省上下支持公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四)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协调,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费用按照预算投资实行总承包。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市县政府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迁群众的工作,妥善安排好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和矛盾。

  (十五)全力保障优化建设环境。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由公路沿线市县政府负责。各市县政府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定期多部门联合执法,稳定地材价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环境相关问题,创造无障碍施工的良好外部环境。

  六、强化管理,着力提升建设水平

  (十六)严格资金监管。国家和省上安排的各类交通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建立廉政惩防体系,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强化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省交通运输厅要严格管理,强化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降低安全事故。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打造质量可靠、技术领先、景观优美的精品工程。

  (十八)注重生态环保。开展工程环保设计,强化对公路设计、建设的全过程环保监督,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推进全省公路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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