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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
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17号
时间: 2011-01-18 10:5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运动员是特殊人才群体,为体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切实解决我省运动员在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各级教育和体育部门要保证适龄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省、市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是我省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主要阵地,各县(区)少儿体校是我省选拔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基础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和少儿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相应年龄段义务教育体系,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教育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置文化课教育的少儿体校,由教育部门派选优秀文化课教师任教;没有设置文化课教育的少儿体校,学生安排在就近的中小学就读。

(三)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是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补充,要继续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推动学校体育、吸引学生参与锻炼、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发现和输送体育特长生方面的作用。体育部门要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和专项训练经费支持,努力做到同一个体育项目从小学、初中到高中的相互衔接。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实施动态管理,由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制订评价标准,共同考核,联合审批命名。

加强体育特长生的招收和管理。放宽优秀体育特长生进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入学、转学条件,每年招收体育特长生在当年学校招生计划中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特殊体育人才,经测试可采取免试或适当降低文化课考试成绩录取入学。可跨区招收体育特长生。

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科学灵活的教学计划,既要为学生运动员完成学业创造良好条件,又要保证学生运动员能够坚持系统的体育训练,做到文化学习和体育训练两不误。

(四)体教结合是保证高水平运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形式,各级体育和教育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法规制度和督导评估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拓宽渠道,积极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五)鉴于竞技训练各年龄段学生淘汰率较高的实际,各级教育部门要保证在义务教育阶段淘汰下来的运动员能够就近进入中小学继续读书。

(六)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体校毕业生和优秀运动员,通过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七)对未能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体校学生和运动员,要鼓励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使他们成为既具有一定体育技能,又具有其他劳动技能的实用技术人才。

(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共同制订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每年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中拿出一定指标,单独用于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每年单独组织一次退役优秀运动员培训和考试,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安排到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和中小学任教练员或体育教师,力争每年安置率达到70%左右。

(九)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乡镇综合文化站在配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专项名额面向退役运动员单独招聘。

(十)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退役运动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发证,推荐他们到体育培训、体育中介、体育休闲等行业就业。

(十一)未能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通过货币方式安置。建立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动态机制,使之与我省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保持同步增长。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体育部门共同制订。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体育、教育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及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完善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三)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继续完善运动员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上,由体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订运动员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平时训练、参加重大比赛获奖的奖励政策,充分调动运动员的积极性。

(十四)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体育部门共同制订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区),应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0年底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各地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十六)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十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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