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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11-10-24 09:47

陕政发〔201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牢牢抓住道路交通安全五大要素,即“人、车、路、企、管”,实施全过程控制,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精细管理,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顺畅有序、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驾驶人和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主导作用

  (一)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标准,严查驾校资质和教练员上岗资格,对于设施、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驾校,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建立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倒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只收费、不培训等违法行为的驾校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违规操作的教练员、考试员坚决予以处罚(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进一步严格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强化农机登记上牌、安全技术检验、检查纠违、违法处罚等安全监管措施,并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农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作业、超速超限、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交通安全警务室建设,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积极排查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提高办牌办证率,经常化组织开展以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和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营运企业驾驶人的聘用和管理,将驾驶营运客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车辆的驾驶人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驾驶人安全管理考核办法,采取严厉奖惩警示措施,建立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以及高等级公路上违法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从重处罚;积极探索建立驾驶人违法违规“黑名单”公告制度,有效提升驾驶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新闻传媒,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构建和拓展基层交通安全宣传网络,使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区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二、切实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综合监管

  (六)在进一步巩固客运车辆清理挂靠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三高、三化、六统一”工作思路和公司化经营“六条界定标准”,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为主线,积极推进道路客运组织结构、运力结构调整(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七)切实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资质管理和监管力度(此项工作由省质监局负责)。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完善车辆技术档案,严格实施客车例检制度。定期对车辆二级强制维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不进行二级强制维护的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一律不得参与营运,确保所有营运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规范货运车辆外形,提倡厢式运输。有关部门要在汽车生产、牌照发放、年度审验和使用等环节中互相配合、严格把关,加大对废车、非法拼组装车的整治力度(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

  (九)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大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使用伪造、涂改、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运输经营行为,以及其他无证营运行为车辆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营运、非法改装和营运车辆不按时进行二级强制维护以及多次存在“三超”记录的车辆要存留信息,建立车辆“黑名单”制度(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着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尤其要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采取完善标志标线、路面拉毛、增设紧急避险车道等安全设施,降低道路危险程度(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一)加强改扩建高速公路安全工作,在边施工、边通车的路段,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提示、警告、导向等标志,安排专职人员在道路上疏导交通,保证交通顺畅,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二)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增加巡逻车密度,在重点危险路段进行排查,设置警告标志,巡逻车定点喊话,对超速、超车等交通违法车辆严肃查处,及时疏导路面交通(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路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勘察完现场后,及时清理恢复交通,防止因长时间堵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十四)继续坚持我省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山区三级以下路面夜间营运客车禁行的规定,严防夜间因视线不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五)在连霍高速、京昆高速、福银高速、沪陕高速、青银高速、包茂高速等6条途经我省的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省界设立检查站,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化物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六)对西汉、包茂、福银、西商高速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实行客货分道行驶,提高公路通行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十七)针对包茂高速蒿庄梁以北、西汉高速秦岭段以南、宁强段,福银高速永寿段、长武段,连霍高速兴平及蔡家坡段事故高发的状况,以适当间距设立电子显示屏,适时发布路况信息、预警信息,严防次生事故的发生(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八)加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设置。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可能共用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共享信息资源,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十九)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着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要制定规划,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遏制和缓解农用车载客等违法现象(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增设交通标志、标线,急弯陡坡路段要增设必要的安全设施(此项工作由各县、乡级政府负责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健全完善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等制度(此项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着力提升对运输企业的科学监管水平

  (二十一)积极引导广大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广泛深入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定,成立企业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使企业真正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二)采取政策导向、资金扶持、执法检查等多种手段,不断督促企业使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此项工作由各设区市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三)对运输危化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强制推行安装GPS定位装置。建立和完善企业、公安、交通三级GPS监控平台,充分发挥GPS动态监管作用(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四)督促各汽车站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坚决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杜绝在站外车下,严禁超员、超载车辆出站运营(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二十五)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务必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落实各级、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逐级有人负责,坚决防止工作力度层层“递减”现象。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政策和措施,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分别建立市、县、乡道路交通安全排名制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爱护交警队伍,积极帮助解决交警上路难、执法难等实际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加大对道路交通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阳光、廉洁、铁腕执法。

  (二十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制定相应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持续稳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要在安全技术和标准上,对交通运输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到标准精细、统一规范。

  (二十九)积极推广安康、榆林等地经验,在全省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行交通安全协管员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摩托车等农用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此项工作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此项工作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负责)。

  省政府近期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督促检查,并将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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