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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时间: 2011-10-24 09:16

陕政办发〔2011〕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和城乡统筹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省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11〕33号)精神,对省政府确定的30个重点示范镇和南郑县大河坎镇(以下简称重点示范镇)进一步下放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财政管理权限及财力,完善财政激励措施,增强重点示范镇当家理财、管理公共事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其他乡镇要继续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充实、调整、完善财政机构职责,强化资金监管,增强乡镇财政服务“三农”的能力。

  改革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指导,因地制宜。省、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重点示范镇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明确职责,财事相宜。明确重点示范镇承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支出责任,通过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等方式,对重点示范镇配置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力。

  (三)理顺关系,发挥合力。在保障县级既得利益与调动重点示范镇的积极性间找准结合点,理顺管理职能、收入分配、支出责任等各方面关系,共同提高重点示范镇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推进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下放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及财政支出责任。重点示范镇所在县(市、区),在考虑重点示范镇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应将直接关系重点示范镇经济发展和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的管理职能下放重点示范镇,使重点示范镇在此方面享受与县级相同的管理权限,同时下放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充分发挥镇级政府贴近群众、贴近企业、就近服务的优势。

  (二)对重点示范镇配置与其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力。

   1对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示范镇,要以下放财政收入作为满足重点示范镇财政支出需要的首要方式。要将重点示范镇的财政保障水平与其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相挂钩,建立对重点示范镇的激励机制。纳入划分范围的财政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在划分县级和镇级财政收入时,要从有利于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与重点示范镇发展关联度较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收入,原则上要全部下放重点示范镇;对县级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收入,可实行县与镇分享,但分享比例应对重点示范镇适当倾斜。下放收入不足以满足重点示范镇支出需要的,要在划分财政收入的同时,辅以必要的转移支付制度。有条件的市区,可以将市级集中的重点示范镇财政收入通过直接下放或返还等方式补助重点示范镇,增强重点示范镇的财政保障能力。

   2对其他重点示范镇,要以建立健全县级对重点示范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满足重点示范镇支出需要的首要方式。县级财政要测算核定重点示范镇支出需要,对重点示范镇独立承担和按比例分担的财政支出责任,由县级财政对重点示范镇给予相应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对重点示范镇承担的县级委托事务和县级按比例分担的财政支出责任,由县级财政对重点示范镇给予相应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保障。县级财政也可以在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辅以与财政收入增长相挂钩的财政激励机制。

  (三)落实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自主权。重点示范镇所在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预算编制及审批、决算编制及审批等财政管理职能一同下放重点示范镇,落实重点示范镇作为一级政权所应具备的财政管理自主权,实现重点示范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权责统一。对与县级进行财政收入划分的重点示范镇,县级税务机构要保障重点示范镇行政区域内税收的单独核算;县级金库要单独设置核算重点示范镇财政收支的金库或账户,清晰反映各项财政收支和资金往来,实现重点示范镇财政收支的单独核算。同时,重点示范镇要加强财政管理,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保障所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经费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三、继续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

  对重点示范镇以外的其他乡镇,要继续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在坚持“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票据统管、采购统办、集中收付”的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乡镇财政的资金监管职能、会计核算职能、公共服务职能以及资产与债权债务管理等职能,建立健全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的人员、工作、资产等管理关系;进一步从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建设、动态监控、业务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有序推进乡镇财政所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为当地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相关要求

  (一)要加大对重点示范镇的支持力度。省级要完善省对下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对重点示范镇的激励奖励;对按项目管理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凡涉及重点示范镇的上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申报、优先支持。市级也要加强对重点示范镇的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对重点示范镇上报的项目类资金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今后,省、市相关改革试点可优先放在重点示范镇,并予以重点支持。

  (二)县级政府要担负起直接支持重点示范镇发展的责任。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改革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要加大对重点镇的支持力度,确保重点示范镇的支出需要;三是按时报送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展情况、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情况以及有关数据;四是加强对重点示范镇财政支出的监督,使重点示范镇切实将财政资金用于所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等方面;五是要加强对重点示范镇的债务管理和监督,科学评估重点示范镇偿债能力,加强对重点示范镇债务规模的控制,有效预防债务风险,促进重点示范镇健康发展。

  (三)重点示范镇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重点示范镇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努力在促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政策,努力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包括财政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努力在改革攻坚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立足特色和优势,加快培育支柱产业,努力在增强经济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辐射带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对重点示范镇的财政体制实施方案由重点示范镇所在县(市、区)政府制定,报经所在市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印发执行。重点示范镇所在市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县(市、区)上报的财政体制方案进行严格审核,于今年9月底前将批准后的所属重点示范镇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县(市、区)对重点示范镇的财政体制实施方案从2011年开始实施,相关改革措施须于年内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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