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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1-10-09 09:33

陕政发〔201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就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和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坚持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广大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2技能为主,注重实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特别注重实用技术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3自愿参加,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4属地管理,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属市、县(市、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对象和实施程序

  (三)适用对象。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省上有关规定。

  (四)实施程序。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机构确定。选择师资力量强、施训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民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从中择优挑选,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全省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个。

  2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于每年10月底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印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军分区或人武部。部队利用士兵退出现役之际做好教育培训的宣传动员工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承训机构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退役士兵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知晓率和参训率。

  3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到原入伍地、父母双方或一方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审批表》,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跨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跨市参加教育培训的由省民政厅审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审批表》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4制定计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向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及时下达年度教育培训任务,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及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5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按民政部门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审批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的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将退役士兵学员视同在校学生同等对待。

   6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由教育培训机构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由相应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后,以市为单位向省民政厅报送电子文档。

   三、教育培训模式和教学管理

  (五)教育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科学设置专业课程,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培训,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

  (六)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同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七)教学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遵循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教学和育人相结合的办学方针,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省军区系统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民政、财政部门对承训机构的教育培训和学员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八)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

  (九)就业服务。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人力资源市场专用通道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五、经费保障

  (十)资金保障。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中省财政根据各市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兵员较多地区倾斜,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有关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十一)资金划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培训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和实现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按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十二)资金监管。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标准和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要强化和充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力量,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五)加强监督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单位要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对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市、区),不能评选双拥模范城(县)。

  (十六)搞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各市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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