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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1-10-09 09:09

陕政办发〔201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统计工作方法,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及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一套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1〕4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一套表”改革及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

  实施“企业一套表”是统计调查流程的系统再造,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控性,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有利于避免统计任务的多头布置和调查单位的重复填报,减轻调查单位统计负担;有利于统一规范数据采集、处理、汇总工作流程,提升政府统计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一套表”改革对于推动统计建设和发展,有效发挥政府统计在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服务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和推进改革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我省“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改革重点,切实抓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

  “企业一套表”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11~2012年,以“三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推行“企业一套表”;第二阶段为2013年,全省各行业“三下”抽样调查企业(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纳入“企业一套表”;第三阶段为2014~2015年,在全社会实施“企业一套表”,将生产价格等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纳入“企业一套表”。

  今年,“企业一套表”改革的任务是实现“三上”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万吨能耗以上三产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统计数据处理平台报送原始数据, 各级统计部门在线审核、查询及汇总数据。今年6月份全面启动改革试点,8月份上报6月、7月及一、二季度数据,2011年统计年报“三上”企业必须全面正式实施“企业一套表”。

  我省“企业一套表”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改革所需的各方面条件,切实把握“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重点,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完成“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任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一套表”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政府领导专门负责“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企业一套表”改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积极参加“企业一套表”改革,督促企业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及与“企业一套表”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完善网络环境;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完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及时研究和上报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向统计部门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保证在改革试点期间原有各种统计报表按原渠道依法上报,确保统计信息的连续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一套表”改革的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能,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做好本行业和本系统的改革工作,为“企业一套表”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特别是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及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批零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基本单位变动相关资料;质检部门负责为本行政区域内“三上”企业赋予正式的组织机构代码,确保所有单位进入名录库和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范围。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做好改革各环节的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及时向政府报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监督企业认真扎实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查处“企业一套表”改革中出现的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行为及其他统计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落实必要经费,提供工作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对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的宣传和动员,对各级统计机构和企业的主管领导及统计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企业一套表”改革经费,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各级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负责协调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及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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