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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 2011-10-09 09:07

陕政办发〔2011〕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和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分别于8月份和11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检查重点

  重点在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煤炭生产领域。重点检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情况,资源整合矿井、兼并重组矿井和在建矿井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煤矿停产整顿关闭政策执行情况;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通风系统运行情况;受水患威胁矿井建立水患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探防水综合措施落实情况;矿井防灭火、防冒顶工作落实情况;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查处煤矿转包和非法违法承包分包行为,未批先建、资源整合矿井边建设边生产、不按设计施工情况,以整合、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以及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规违法生产行为。

  (二)交通运输领域。要以人、车、路、站为重点,检查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事故高发路段以及危桥险路治理情况;全面排查营运资质、手续、例检和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行情况;严查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带病”运行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严厉打击非营运、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铁路交通要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检查,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

  (三)非煤矿山领域。围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等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尾矿库监测系统、地下矿井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运行情况。对通风系统不完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采掘施工以包代管、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完善,以及尾矿库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生产排放尾矿、安全设施不健全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四)危险化学品领域。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运输和管道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安全距离不够和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是否处于受控状态等问题;在建或已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认真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使用氯酸钾和生产、经营礼花弹以及“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问题;严肃查处高温和雷雨季节未按规定停产等问题。

  (五)建筑施工领域。全面检查《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陕安委办发〔2011〕10号)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高层建筑、地下深基坑、特长隧道、特大桥梁等危险施工场所,突出检查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脚手架搭建等重点施工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认真排查防坍塌、防坠落、防火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采取企业自查自纠,省市联动、条块结合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省范围全面展开。

  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8月5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全面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登记造册,按等级由省、市、县分别挂牌督办。第二阶段从11月1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重点是对第一阶段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隐患整改情况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逐项检查,尤其是对重大隐患治理要逐项落到实处。

  省上将组成五个专项检查督查组和三个综合督查组,开展专项和综合检查督查。

  专项检查督查组:

  第一组: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领导带队,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煤监局参加,重点检查督查煤炭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组:由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带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安监局、西安铁路局参加,重点检查督查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带队,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安监局、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参加,重点检查督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组:由省安监局领导带队,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省工商局参加,重点检查督查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组:由省安监局领导带队,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重点检查督查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综合督查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单位牵头,抽调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一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督查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

  第二组:由省监察厅牵头,负责督查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和渭南市。

  第三组:由省安监局牵头,负责督查汉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

  各专项和综合检查督查组要周密安排,制定方案,明确要求,加强与相关市、县政府和省级行业部门的联系,确保检查督查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长、任务重、责任大,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把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作为根本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主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实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大检查工作方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检查督查。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抓好自查自纠,严防走形式,切实做到排查不漏一个企业,治理不漏一处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不报、谎报、瞒报的,除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外,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按照明确的任务和责任,切实抓好落实。企业要把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要突出重点环节、要害部位、关键场所,加大排查力度。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专家会诊,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整治效果。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治理销号制度,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治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观念。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和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瞒报谎报行为,要严肃认真查处。

  请各设区市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别于8月25日和11月25日之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周应社 赵永斌

  联系电话:029—87298330 87290653

  传真:029—87292823

  邮箱:ajjzhc12@126com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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