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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1-10-09 08:59

陕政办发〔201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

  为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中“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实施意见》,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根本需要;也是维护群众利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各地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政府行为,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列入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教育环境,使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对随迁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

  流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依法组织和督促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积极创造条件,防止辍学。对接收随迁子女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将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安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教育、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民政等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和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根据职责,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形成人人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学校布局、规划建设、师资管理、经费划拨、图书供应、设备保障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学校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民政部门要做好随迁子女的调查、登记和认定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年度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容纳随迁子女就学的城市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予以支持。

  财政部门要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额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随迁子女的数量变化情况,合理调整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物价、纠风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定期检查学校对随迁子女的有关政策及收费管理的执行情况。

  三、以公办学校为主,畅通入学渠道

  各地要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清理或取消针对随迁子女入学的不合理限制,简化入学手续。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入学政策,公布入学有关程序,设立公开办事窗口、服务电话,使广大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详细了解办理子女入学相关要求。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随迁子女,由市、县、区政府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实施扶贫帮困工程等方式,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校要在容量许可的条件下,无条件接收学区内的随迁子女入学。确因容量限制、接收有困难的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学校要将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将他们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并加强与随迁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适应新学习环境。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各地要把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建立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将他们的入学情况在新学期开学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教育厅。对解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落实好有关政策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本意见自2011年8月15日生效,至2016年8月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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