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通知

时间: 2011-09-05 10:26

陕政发〔201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有县城以外的建制镇827个,整体规模小,经济总量不足,难以对县域经济发展形成有力支撑。为有效提升我省城镇化水平、增强经济外向度,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省政府在全省遴选30个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建制镇,作为带动全省小城镇建设的重点示范镇进行重点建设的同时,在西咸新区选择6个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参照重点示范镇有关支持政策,以更高标准推进建设。现就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步伐

  按照建设农民幸福家园和城市社区的模式与标准,加快重点示范镇镇区人口聚集,明显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努力提升人居环境和城镇功能,实现重点示范镇综合承载能力显著增强。力争用3—5年时间,使 30个重点示范镇镇区面积扩大65.7平方公里,达到132.9平方公里;城镇人口增加57.6万人,达到116.7万人,各重点示范镇初步形成县城副中心,成为农民进城落户、创业的良好平台和全省小城镇建设的示范样板。

  二、加强规划指导,推进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按照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的原则,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在编制重点示范镇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生活习惯,突出地域风貌特色,明确基本功能定位、产业支撑、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等内容。各市县政府在组织编制完成重点示范镇建设规划后,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省上制定的重点示范镇标准化模块,推进新区建设,统筹考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协调发展。在具体建设过程中,陕南地区应注意将重点示范镇建设与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紧密结合;西咸新区要以立体城市的模式高标准建设6个重点示范镇;其他地区的重点镇,要以打造新区的理念加快建设。

  三、抓紧项目筹划,全面启动开工建设

  各地要将重点示范镇内项目作为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重要抓手,抓紧筹划和启动一批支撑重点示范镇的重点项目。按照新区建设规划和标准,确定重点示范镇3年新区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中每年项目任务量不得低于三年任务总量的1/3,并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上报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各重点示范镇要先行启动道路、供水、供气、管网、绿化、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四、用好用足政策,实现资金、土地平衡

  省政府为每个重点示范镇提供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和1000万专项启动资金,支持重点示范镇建设。各地要综合运用撤乡并镇、保障性住房、扶贫和避灾搬迁、鼓励农民进城创业等相关政策,集中捆绑使用各类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重点镇发展,充分发挥好资金的放大效应。各地要在政府统一监管下,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按照市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个人独资、合资等方式建设经营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商业等基础设施。各地也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办法,充分利用1000亩用地指标,在安置进镇农民的基础上,拿出部分土地通过招拍挂进行商业开发,盘活土地资源,为重点示范镇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五、加大机制创新,增强建设活力

  一是推进重点示范镇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立镇一级财政,增强小城镇的发展活力;二是鼓励以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引导农民集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三是加快建立低门槛落户、进城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待遇同等的农民进城激励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人口进得来、留得住、能致富;四是在重点示范镇按照县城标准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用于示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五是按照城市社区的模式,管理进镇农民安置小区。加强进镇居民城市意识的培养,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镇管理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省政府成立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重点示范镇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出台配套政策,加强配合,做好规划建设、资金筹措安排、土地指标落实等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重点镇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推进方案,切实抓好重点示范镇建设。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用政策吸引农民、引导农民到重点示范镇安居创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重点示范镇建设总体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融资责任主体,各重点示范镇人民政府是实施责任主体。省上将加大对重点示范镇建设考核力度,通过月通报、季讲评、半年观摩、年底考核奖励的工作机制,加速推进重点示范镇建设,确保重点示范镇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三年建设目标的实现。
  
  
  附件:1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名单
  2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附件1:

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名单(30个)

  地区  数量  重点示范镇
  西安市6   蓝田县汤峪镇 户县草堂镇
  周至县    哑柏镇 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
  阎良区    关山镇 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
  宝鸡市4   扶风县法门镇 岐山县蔡家坡镇 眉县汤峪镇 凤翔县柳林镇
  咸阳市4 长武县亭口镇 兴平市西吴镇 礼泉县烟霞镇 彬县新民镇
  铜川市1 王益区黄堡镇
  渭南市4 富平县庄里镇 华县瓜坡镇 韩城市龙门镇 蒲城县孙镇
  杨凌示范区1 杨陵区五泉镇
  汉中市1 城固县崔家山镇
  安康市1 汉滨区恒口镇
  商洛市1 商州区沙河子镇
  延安市5 子长县杨家园则镇 黄陵县店头镇 延川县永坪镇 洛川县交口河镇
  宝塔区河庄坪镇
  榆林市2 神木县锦界镇 靖边县东坑镇

西咸新区重点示范镇名单(6个)

  地区  数量  重点示范镇
  西咸新区6 渭城区窑店镇 渭城区底张镇
  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 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
  泾阳县高庄镇 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
  
  附件2:

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动态地考核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各镇工作积极性,营造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确保完成重点示范镇标准化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30个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四条 各重点示范镇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镇上报的年度工作任务、重点示范镇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和《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标准(试行)》审核,经研究后予以确认,印发各镇执行。各镇上报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不得低于三年任务总量的1/3。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后不再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个别项目的,在年度任务投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须经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报省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类。其中,定量考核包括规划编制及执行、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旧城区改造提升、人口集聚和建成区规模6项内容;定性考核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信息建设和社会评价3项内容。两类合计9项内容,18项指标。其中:

  1规划编制及执行:包括规划编制和规划执行2项指标。

  2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2项指标。

  3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包括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和进镇农民安置总面积3项指标。

  4旧城区改造提升:包括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2项指标。

  5人口集聚:包括镇区总人口和吸纳进镇农村人口2项指标。

  6建成区规模:包括建成区面积1项指标。

  7组织机构建设:包括机构设置、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3项指标。

  8信息建设:包括资料统计报送和活动参与2项指标。

  9社会评价:包括公众满意度调查1项指标。

  第六条 各重点示范镇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考核内容及指标,将本镇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并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含目标任务要求、主要措施、时间进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对应分值)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定量考核指标量化应细致明确、操作可行,定性考核指标应合理设置可供考核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标准。

  三、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七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定量考核指标占83分(权重分别为:规划编制及执行占8%,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40%,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占10%、旧城区改造提升占10%、人口集聚占10%,建成区规模占5%)。定性考核指标占17分(权重分别为:组织机构建设6%,信息建设占6%,社会评价占5%),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月度考核按照每月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得分=指标分值×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任务总量)×100%;半年观摩考核按照各镇工作开展情况逐镇现场打分;年度考核取各镇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为该镇年度考核时的月度平均考核分值,月度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30%的权重,半年观摩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20%的权重,年终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50%的权重(即年度考核分值=30%月度平均考核分值+20%半年观摩考核分值+50%年终考核分值)。

  第八条对定量类工作任务,年底超额完成的给予奖励加分,每超额目标任务10%加2分,加分上限为10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扣分,每低于目标任务10%扣2分,扣分上限为10分。

  第九条 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第十条 考核等次按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讲评、半年观摩、年终考核奖励”。月度考核及半年观摩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综合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月通报。每月25日前,各镇将根据目标任务确定的当月工作进度表及月度工作进展文字总结材料(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工作情况汇总排名,并在全省通报。

  第十三条 季讲评。每季度结束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该季度工作情况汇总排名,组织在搞得好的镇召开重点示范镇镇长和挂职副镇长参加的工作讲评会,学习推广先进镇的经验,鞭策后进。由排名前3位的镇介绍经验,排名后3位的镇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 半年观摩。每年7月底前,组织重点示范镇镇长和挂职副镇长分关中、陕南、陕北三个片区逐镇进行观摩,邀请省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代表对各镇建设情况进行评比打分,排出名次。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每年12月25日前,各镇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月通报、季讲评及半年观摩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将各重点示范镇工作进展及考核情况,报送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镇实行问责制,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建议对镇政府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年底召开重点示范镇年度总结大会,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重点示范镇,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排名后3位的镇通报并挂牌,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抄送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以及挂职干部所在单位,作为对重点示范镇各项工作考核及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本通知适用于2011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