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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1-09-05 09:57

陕政办发〔201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精神,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现就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二、主要内容

  (一)免除学前一年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下同)保教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

  三、资金分配

  (一)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省级奖补资金分配的基本思路是:以促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为目标,大力支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坚持向困难县倾斜,免除学前一年保教费补助资金分配与市县人均财力挂钩、与学前一年幼儿在园人数挂钩、与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等挂钩。

  (二)学前一年幼儿保教费免费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目前,省财政统一按照全日制公办二类园现行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年700元测算,按所需资金总量的80%设立奖补资金。省级奖补资金按照人均财力、学前一年幼儿在园人数、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等因素,以县为单位算账,对人均财力6万元以下的县(市、区)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给予支持。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市、区)按5∶5比例分担,市与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工作参照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测算并落实省级奖励经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金,切实做好区域内幼儿园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高资金效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年提高预算内学前教育支出占整个教育支出的比重。要加强资金管理,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省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即由省财政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设立的中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各地要统筹资金使用,建立健全幼儿园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三)规范收费管理,坚持收费公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按保本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示。

  (四)推进均衡发展,缩小园际差距。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新建或利用闲置教育资源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加大对薄弱幼儿园改造力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缩小园际差距。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有关制度措施,改善幼儿教师待遇,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师资水平。

  (五)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对达不到办园基本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要取消招生资格,并妥善安置幼儿就近入园。

  (六)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2011年7月1日生效,至2016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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