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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时间: 2011-07-18 15:54

陕政发〔201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核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631.3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25.4万立方米,抚育采伐470.4万立方米,更新采伐41.4万立方米,其他采伐94.1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公益林429万立方米,商品林202.3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天然林415.7万立方米,人工林215.6立方米。按照《通知》精神,现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各地(详见附表),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近年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全省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仍是一个少林省份,森林资源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效益低下等问题依然突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仍然是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和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核准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按照国务院规定,除省级预留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外,其余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区划为商品林的天然林除外。对于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由省林业厅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申请采伐天然林项目指标在500立方米以下的由省林业厅批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申请采伐天然林项目指标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厅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对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且省内预留指标无法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省属各林业局以及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桥山林业局、桥北林业局、劳山林业局,宝鸡市辛家山林业局、马头滩林业局,省楼观台实验林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火地塘林场的烧柴年度采伐计划由省林业厅另行下达。其余编限单位集体林年度采伐计划按照下达的公益林限额的50%执行。因调整种植结构在农耕地上栽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涉及运输的由县林业局依据村、乡(镇)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唯一合法的凭证。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以及近年来因调整种植结构在农耕地上栽植的林木外,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严禁无证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年度计划,不得超计划发证。部队驻地的国防林,煤炭系统的原料林,农垦系统的护田林,水利系统的护岸林,铁路、公路系统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采伐纳入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队、煤炭、农垦、水利系统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审批采伐作业设计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部门采伐林木,按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铁路、公路部门审批采伐作业设计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城建部门采伐林木,由当地县林业局审批采伐作业设计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经营的林木采伐,由县林业局审核采伐作业设计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市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由市林业局审核采伐作业设计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要加强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按照采伐类型把限额指标、采伐方式落实到采伐山场、采伐地块。严格按照采伐规定开展采伐作业设计、施工和验收,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的出材量,坚决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降低林分质量的行为。对违反规程和设计进行采伐作业的,一律按滥伐林木行为依法查处。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管理

  建立健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网络,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木材检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铁路、交通、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执法,严格查验运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的合法凭证。铁路整车皮运输木材必须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章,并凭《木材运输证》承运。各地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对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厅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严厉查处非法经营木材行为,封堵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把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快林业建设步伐

  各地和各级林业部门要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要全面推行森林分类经营,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要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区域布局,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鼓励和支持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有效提高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能力。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调动和发挥广大林农和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要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

  六、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经费问题,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作,对重大毁林案件,按照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限期从严查处,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林木采伐、运输、销售、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建立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县级林业局每年1月底前向市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市林业局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报告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附件: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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