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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 2011-06-02 16:20

陕政办发〔2011〕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中央提出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任务的攻坚之年。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现就全省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突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重点、难点,在增强管理与服务能力上抓落实,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体制机制创新上求突破,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见实效,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各项既定任务。做好与“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医改长远目标的有效衔接,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082万人,参保率95%。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3.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提高职工、居民和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并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5.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6.在全省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工作。逐步开展尿毒症、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等病种保障试点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7.全面提高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范围,建立完善救助制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参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10.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探索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在榆林市开展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稳步推进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在宝鸡市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统筹试点。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陕西保监局分别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在咸阳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大病商业保险试点。(陕西保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14.进一步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实施的效果质量。(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5.规范省级药品增补品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的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1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19.将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标准由目前的6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0元。探索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扩大药品“三统一”实施范围,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20.进一步提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三统一”工作水平,基本药物配送率要达到90%以上,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足额及时供应到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1.对全省药品实行集中采购,将药品“三统一”工作延伸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2.省级集中采购后,购销合同由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货款由基层医疗机构按期支付,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3.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面向全国进行公开遴选确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24.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5.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建设的基础上再安排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具体建设数字以国家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2011年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建设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全年实现每县(市、区)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办事处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具体数量以国家正式下达的计划为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6. 2011年全省50%的乡镇卫生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7.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在50%的乡镇卫生院实施“安心工程”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8.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2011年全省三分之一的县区实现信息化管理。(省卫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9.按照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文件要求,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0.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70名定向免费医学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1.继续开展万名医师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安排20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2.为县级医疗机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1070名,每县(市、区)10人,每人财政补助2万元。(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33.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6816人次和24138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4.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培养基地建设。在省内五所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全科医生培训、培养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3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36.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县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长期帮扶机制,大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7.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省卫生厅负责)

  (八)继续实施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38.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39.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02万人、37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0.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41.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3.3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省卫生厅负责)

  42.为10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负责)

  43.完成20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省卫生厅负责)

  44.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45.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人口素质。(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46.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7.全面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完成国家下达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48.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级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9.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狠抓体制机制改革。

  50.做好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完成46个县(区)试点任务。(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51.重新核定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制定和实施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试行标准,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户籍人口的1.2‰核定,由省编办按县核准,具体由各县按乡镇人口规模和分布核定,注意加强重点镇。其中医疗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0%,以切实加强医疗服务力量。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原则上按床位与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5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53.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4.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55.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56.加大对宝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今年要完成制度和框架的设计并启动实施。其他非试点市要积极借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经验和做法,围绕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四个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与非营利分开)、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均等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力争有所突破。(省卫生厅负责)

  57.积极稳妥的推进试点地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继续抓好神木、子长、府谷、镇安、阎良5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导好11个市(区)37个县(市、区)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年内完成试点任务;非试点县结合当地实际选定改革内容,全面启动。(省卫生厅负责)

  58.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7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省卫生厅负责)

  59.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60.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61.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管制,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大处方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分别负责)

  62.以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努力覆盖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63.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64.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将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有条件的城市,放宽试点条件并增加地点数量。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65.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6.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转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67.积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上半年出台我省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比例。构建以公立医院为主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辅的医疗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设立专职机构,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精的医改专职队伍,以适应医改工作任务的需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2011年医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及我省医改主要工作安排,于3月底以前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分解和细化实施方案的制定,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中央提出的近三年医改目标任务和我省2011年医改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建立完善医改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建立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近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将医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财政补助额度与医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劣。

  (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医改各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和重大公共服务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完善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医改资金需求。

  (五)加强督导检查。紧紧围绕国家确定的近三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和我省2011年医改主要任务,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加强对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医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医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省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六)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医改的方针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使各地的医改情况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客观反映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改革、支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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