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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07号
时间: 2011-01-05 09:2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请你们结合实际,按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调推进。要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尽快部署实施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要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要求,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自律能力显著增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规范整顿范围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四、规范整顿工作的阶段划分(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各设区市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国办发〔2010〕7号文件、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和《暂行办法》,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紧迫感,积极部署本地区的规范整顿工作,及时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规范整顿工作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要采取适当形式,开展《暂行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以及内部工作信息等有效手段,创造有利于《暂行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中小企业、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对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要对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三)审核确认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

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审核确认,确认工作由各设区市统一组织。重新审核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重新审核确认的程序是:1.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领取和填写《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省金融办另行印制),按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金融办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材料一并上报省金融办。3.省金融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至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2011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将规范整顿结果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金融办)。省上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规范整顿工作开展不扎实的市、县、区,将向全省通报。

五、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由一名省级领导任组长,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规范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工作协调。各设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规范整顿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情况及本地区的规范整顿方案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省政府明确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和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或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慎监管。规范整顿期间,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严格落实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对未经审批突击注册登记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制订及重新审核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对在规范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政府要及时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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