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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
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12号
时间: 2011-01-04 16:4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现就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低保

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100元,即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97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保障标准,再增加3元;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再统一提高30元。其中:西安市由200—230元/人·月提高到330—360元/人·月,宝鸡、咸阳市由160—180元/人·月提高到290—310元/人·月,渭南市由160—170元/人·月提高到290—300元/人·月,铜川、延安市由180元/人·月提高到310元/人·月,汉中、榆林市由17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安康市由165元/人·月提高到295元/人·月,商洛市由160元/人·月提高到290元/人·月,杨凌示范区由220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从2010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

四、具体要求

(一)严格审核保障对象资格,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地要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和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低保对象审核工作。要以控制保障人数为重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管理机制,确保控面提标任务全面完成。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低保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力度,提高县(市、区)、乡(镇、街办)入户核查率,完善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推行低保对象诚信承诺制和“低保渐退”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强自立。要建立低保听证评议制度,所有低保申请对象必须通过所在社区(村委会)低保工作评议团或听证小组评议后报批。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0〕2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排查核实工作,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严格按标施保。

(二)落实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和五保金。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足额列支城乡低保资金,市、县两级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1%列支城市低保资金,市、县两级均按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列支农村低保资金。要多方筹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农村五保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落实这项惠民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批和拨付进度,确保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新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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