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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告

陕政发〔2010〕40号
时间: 2010-12-01 10:00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时期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要求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09〕46号)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第六次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外但户籍在陕西的公民,不包括在陕西省境内短期停留的外省、港澳台及境外人员。

二、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2010年11月1日前进行普查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8月开展户口整顿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开展人口清查摸底工作,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普查入户登记、复查和质量验收工作,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开展数据处理工作,2011年4月起陆续发布人口普查数据资料。

四、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实行以户为单位、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将佩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当地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的普查员证,完成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六、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积极支持、配合、参与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每个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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