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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
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94号
时间: 2010-11-17 16:4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是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宝鸡、咸阳、铜川、榆林、商洛5市通过试点实践,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药品供应渠道逐步理顺,药品质量明显得到保障,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为了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启动西安、渭南、延安、汉中、安康5市和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实现全省覆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药品“三统一”工作

在全省实施药品“三统一”,是省委、省政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市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果断、强力推动,确保这项受益面最广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配送企业遴选工作

各市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遴选2—3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市配送任务。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坚持面向全国、面向不同所有制企业,好中选优。遴选结果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同时,要确定各企业的配送区域范围,组织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做好统一配送衔接等工作。

三、落实任务,推进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

落实财政补偿资金。第一批试点市,省、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第二批启动的市和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到位,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1月底前到位。

加强药品配送监管。第一批试点市,10月底前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80%,11月底前达到90%;第二批市和杨凌示范区,11月底前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20%。

加强药品使用监管。11月底前,各市和杨凌示范区统一配送药品使用率必须达到80%以上。第一批试点市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按合同两个月结算一次药品货款。

四、明确责任,保证药品“三统一”工作顺利实施

资金补偿责任主体。省级:省财政厅分管厅长;市级:分管副市长、财政局局长;县级:县(市、区)长、财政局局长。

药品配送率责任主体。省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级:分管副市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药品使用率责任主体。省级:省卫生厅厅长;县级:县(市、区)长、卫生局局长。

药品结算责任主体。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

五、强化宣传,营造良好药品“三统一”工作氛围

药品“三统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为药品“三统一”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快各项工作的落实。10月份,省医改办将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2月份,省政府对各市“三统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检查;2011年元月份,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差的单位进行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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