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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奖励我省参加十一届全运会
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参加十一届全运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的通报

陕政字〔2009〕137号
时间: 2010-01-26 09:2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上,我省代表团共获得9枚金牌,195枚奖牌,总分537分,创参加全运会历史最好成绩。同时,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取得了竞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为陕西赢得了荣誉。

为弘扬体育健儿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参加十一届全运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和获得金牌运动员的训练单位及输送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如下:

给获得两枚金牌的运动员郭文王君和教练员卢刚各奖励人民币40万元;

给获得15枚金牌的运动员秦凯和教练员张挺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给获得1枚金牌的运动员杨佩、巴特儿、永富军、景瑞雪、刘阳、沈田峰、廖林昆、王明宇、李帅、郭胜、潘喜明、郑波、赵浩翔、历鸿、周淼共15人,教练员秦鹏、张根学、赵学军、冯燕超、许奎元、张跃德、孙建文共7人,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给获得0.5枚金牌的运动员张森、武柳希和教练员芮青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给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杨佩、张森、武柳希、巴特儿、永富军、景瑞雪、刘阳、沈田峰、廖林昆、王明宇、李帅、郭胜、潘喜明、郑波、赵浩翔、历鸿、周淼及其教练员芮青、秦鹏、冯燕超、张根学、赵学军、许奎元、张跃德、孙建文分别记个人一等功一次;

给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各奖励人民币8万元;

给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给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分别奖励人民币8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

给足球项目9名替补队员按照主力队员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给运动员获得十一届全运会决赛前八名的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给运动员获得十一届全运会决赛前八名的专职领队、随队医生、随队科研人员予以奖励:获得金牌的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银牌的各奖励人民币8000元,获得铜牌的各奖励人民币4000元,获得四至六名的各奖励人民币3000元,获得七至八名的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给获得金牌运动员的省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西安体育学院和陕西宝荣浐灞足球俱乐部等8个训练单位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给获得金牌运动员的西安市体育局、宝鸡市体育局、咸阳市体育局、渭南市体育局、榆林市体育局、西安体育学院竞技体校、陕西宝荣浐灞足球俱乐部等7个输送单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希望受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全省体育工作者要向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全力备战伦敦奥运会和第十二届全运会。全省人民要以体育健儿为榜样,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埋头苦干,勇于奉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省作出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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