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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
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77号
时间: 2010-10-09 09: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

供热计量改革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建筑节能,促进供热和用热双方厉行节约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城建〔2010〕1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同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自2010年采暖季开始,全省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用两年时间,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和收费办法,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原则上暂按30%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调整。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成本、经营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实施按用热量收费,新竣工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2010年采暖季全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地要加强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切实将按用热量收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质量监督和房屋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分户计量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施工图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机构不得认定为合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供热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工程验收时,应由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单位参与对供热计量装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单位方可入网供热。房屋销售时,必须出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分户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建成、进行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对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相关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按期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城市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2010年底前完成省上下达各地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各地应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与区域环境改造统筹考虑,同步综合改造。在充分发挥国家奖励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制定地方激励政策,调动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四)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型式生产和销售供热计量器具的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进行依法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检定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五)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主管部门应组织供热单位制定供热计量器具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的实施细则。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和维护管理,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

(六)加强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健全供热计量技术体系。各地要支持供热管网、热源等的节能改造。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大供热计量考核力度,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各市(区)节能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供热计量的标准,结合当地特点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制定实施细则和材料设备技术规范,建立完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验收、器具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节能环保的原则,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各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负责单位,落实各部门分工和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规划指导。省物价局负责对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热量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量器具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健全考核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节能减排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考评体系,按照部门分工,建立责任制和问责制。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供热计量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城市,不得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省级和国家园林城市等奖项。凡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省级和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2年内必须整改达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有效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重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取得广大群众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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