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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陕政发〔2010〕17号
时间: 2010-07-05 15:3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预防第一思想,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一)继续完善落实近年来我省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2007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部分山区危险路段营运客车实行限时通行管制措施的通告》(陕公通字〔2007〕47号),对全省11条山区危险路段实行限时通行的交通管制,取得了良好效果。部分市、县对乡镇和农村道路采取聘请安全协管员办法,也对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和办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切实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巩固近年来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健全完善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等制度。具体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治理意见,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排查治理,安监、公安部门跟踪监督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雾、雨等恶劣天气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或调整行车路线,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紧急封闭部分路段。交通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二、抓住重点,强化管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源头管控能力

(一)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关。交通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准入门槛,严把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客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把驾驶人的行车安全关。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部门吊销其驾驶证,由交通部门注销其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驾驶人,终身禁驾营运客车。

(二)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公司化、集约化的思路,继续做好挂靠车辆清理工作,真正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切实解决因车辆挂靠而引发的企业经营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营任务。

(三)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注册严格登记、严格查验,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及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要对现有长途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以及长期在山区、低等级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客运企业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凡长途客车跨区域经营的,客运企业要向驻地公安部门备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

(四)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识和监控设施,综合发挥高速公路、国省道的路网作用,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公安机关要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管控力度,科学安排值勤,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快速处理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制订规划,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积极推广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上牌率。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作用,力促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今年全省8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保障能力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路面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事故多发和重点路段隐患治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公安交警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公安交警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快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08年第3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公安交警基础设施和装备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设计公路建设方案、审查公路工程概算时,要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及相关费用,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交警营房既是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同时也是高速公路综合服务功能的一部分,必须与公路建设通盘考虑,同步进行。交通、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不断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

(三)加强基层公安交警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交警编制,逐步解决基层交警力量不足问题,具体由省编办积极向中央编办争取。目前,在现有警力条件下,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调配警力,尽可能向一线倾斜,尤其要加强高速公路和乡镇、农村道路的警力配置,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行车安全。

四、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由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以机动车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大力推进“五五普法”教育,建设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基地,不断强化和丰富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各地新闻媒体要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以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出行常识、路况信息、事故警示为主要内容的公安服务窗口和平台,有效指导和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强行超车会车、无证驾驶、拖拉机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落实严查、严管、严纠、严处措施,应吊销驾驶证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应扣车的一律扣车,应拘留的一律拘留,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监、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一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安全整改通知的客运企业,由省市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到验收达标,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建立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分管领导和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重点做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及时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重点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安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农业部门重点做好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工作。

质监、监察、城建、工商、旅游、教育、卫生、宣传、环保、保险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各级政府要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积极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公安、卫生、保险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实现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的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共享,促进公安机关与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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