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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41号
时间: 2010-07-05 10:0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

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完成了各项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0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0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扎实有效地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二、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快市级统筹,提高保障水平。

1.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30元,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每年150元。(省财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

2.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在全省50%的市区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4.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5.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负责)

6.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7.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方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8.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9.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1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陕西保监局负责)

(三)大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宝鸡、咸阳、铜川、榆林和商洛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年内适时将渭南、延安和安康市纳入试点范围。全年实现在70%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

2.规范和完善基层药品“三统一”工作,做好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报销、零差率销售等各环节管理工作,确保基本药物的足额保质供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4.积极推行国家颁布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5.组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专家库。制订出台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并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基本目录调整情况,实时补充完善我省基本药物目录。(省卫生厅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6.积极配合做好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加强对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进一步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商务厅负责)

(四)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新的人事分配制度。

1.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财政补偿机制,制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加强对各地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机制的转变。(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2.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补助。(省财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5.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制订出台我省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配合)

6.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订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7.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省编办负责,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

8.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五)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重点实施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2.重点建设好36个县级医院、3个中医院、57个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4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个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卫生厅、省中医局配合)

3.适时启动乡镇卫生院“安心工程”建设试点。(省卫生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4.积极做好15000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省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六)强化基层医务人员培训。

1.制订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0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300名。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省教育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2.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启动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待国家全科医生制度相关文件出台后,研究制订我省实施方案。(省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3.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人以上。实现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55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0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3000人次。继续加强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的长期对口协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地方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按照国家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使用国家统一的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积极做好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全科医生培训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6.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负责)

7.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门诊报销比例。(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七)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做好2009年实施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60%左右,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超过50%,并努力提高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继续抓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制订和完善项目考评办法,确保完成项目任务。(省卫生厅负责)

3.积极做好人均2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八)继续抓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任务和指标,合理安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省卫生厅负责)

2.积极做好2010年度与2009年度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之间的衔接,继续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占应补种人群的83%以上;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20000人、乳腺癌检查12000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工作任务。(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提高无公害厕所覆盖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5.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6.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负责)

(九)积极推进国家和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负责)

2.依据国家出台的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积极做好我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研究拟定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7.待国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后,适时启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8.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合理确定试点市县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省物价局负责,省卫生厅配合)

10.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省卫生厅负责)

11.贯彻落实好国家新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12.按照国家方案,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13.宝鸡市政府要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14.协调指导宝鸡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责。按照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卫生及其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属地化管理,逐步实现公立医院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和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医院主要负责人聘任等工作。(省卫生厅负责,省编办、省国资委配合)

15.在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确定3—4个县(区),作为我省以县(区)公立医院(县级医院)改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医改试点。制订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强政策指导,力求在人事分配制度、医院管理体制、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上有所突破。(省卫生厅负责)

(十)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

1.按照国家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医院信息化建设。(省卫生厅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2.探索整合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信息资源,改变目前各类信息自成系统、分散建设的现状,促进整体效能的发挥,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探索制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统一”方案并逐步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重大工作来抓,加强医改办工作力量,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重任。进一步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建立由县主要领导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的县级医改领导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医改组织实施机构。

2.落实目标责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在我省2010年全省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下达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全省2010年医改重大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4.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医改推进过程中的工作实时进展情况和典型事例及时上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利总结成功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

5.强化医改督导检查工作。紧紧围绕2010年10项重点改革任务,定期组织工作小组赴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督导检查医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医改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全省医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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