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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 西 省 军 区 司 令 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 西 省 军 区 司 令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31号
时间: 2010-06-17 15:5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

为深入贯彻兰州军区和西北五省(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1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人民防空工作,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促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防建设工作,规范机构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力量建设,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防空机构设置。在县级机构改革中,根据所在地区的防护类别和担负任务,落实县(市、区)人民防空机构编制和人员,保持人防行政机构健全稳定;未设立人防机构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件的规定,尽快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和重点镇(乡)要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二、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职能,完善前置审批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组织审核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室或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防、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规范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前置审批和把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少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确属减免的工程,必须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三、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全省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防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各级人防部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比例、程序、时限足额逐级上解省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人防、财政、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收取、改变资金用途、不使用统一票据、不按时上解等违规情况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快人防指挥工程建设

人防指挥所是战时防空、平时各级政府实施应急指挥,实现信息传输的基本平台。按照国家人防办和兰州军区人防办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快人防指挥所建设。西安、宝鸡、延安、榆林、汉中市要尽快完成基本建设,并抓好地面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咸阳、铜川、渭南、安康、商洛市要尽快完成地面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建设,争取在2011年内完成省市两级指挥所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的规定,每年从政府预算支出中安排1—3‰比例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五、大力推进人防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人防办提出的信息传输实现短波、超短波、电缆、光缆、移动、卫星“六网一体”,信息服务要构建指挥控制、空情接受、警报发放、信息保障、政务办公“五位一体”,防护要确保网络安全、密码安全、数据安全的要求,加快推进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力争年内完成咸阳、延安市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西安、宝鸡、咸阳要尽快建立能适时充实更新的综合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市要尽快完成空情接受处理自动化系统。2011年全省开通与军队指挥网的链接,实现与国家人防专网的链接,建立VSAT卫星控制中心,将数据传输、语音通信、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传送等业务综合一体,逐步实现全省机动指挥卫星联网和全省人防专网互联互通。

六、全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围绕搭建平战两用的指挥平台、组建互联互通的指挥机构、建立平战兼容的通信警报网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空防灾预案、组建反应快速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工作,宝鸡、咸阳、延安、汉中市要全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理顺人民防空与其他防灾救灾部门的工作关系,形成互相衔接的分工联动机制,使现有的人民防空资源与“两防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结合起来,全力提升人防部门的应急指挥能力。要总结推广“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试点经验,制定《关于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意见》,科学推进全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七、认真落实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

各级军事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落实军事干部担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参与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重大活动决策组织,及时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问题。军分区(警备区)由副参谋长兼任市人防办副主任,未配备副参谋长的由一名副团职参谋兼任,县(市、区)人武部军事科长兼任同级人防办副主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司令部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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