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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6号
时间: 2009-05-04 16: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八日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公安、税务机关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利用虚假发票偷税、骗税等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已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由过去的街头兜售为主转向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交易,甚至出现了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从事代开发票的专门团伙,进行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的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直接诱发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商业欺诈、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社会秩序,严重败坏了社会诚信。全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做好长期整治的思想准备,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配合,迅速行动,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日趋泛滥的势头。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进一步增强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不断完善发票监管机制和多部门联合打击发票犯罪活动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当前重点工作

(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任务。

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对印制、兜售假发票的重点区域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使用虚假发票和非法财政票据行为;完善发票和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机制;运用行政、技术手段,有效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加大对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的检查力度;推进发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完善工作;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警示教育,抓好新闻宣传工作。

(二)当前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点。

1.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依靠基层群众组织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的源头和渠道,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和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着力打击制售假发票的团伙和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重点查办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惩办一批性质严重、屡教不改、涉黑涉恶的累犯惯犯。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和代开发票的行为。

2.发票违法信息专项整治。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建立发票违法信息控管制度。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播发票违法的信息,开展技术阻截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涉税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进行过滤。对频繁出现、流量较大的发票违法信息,及时处置。认真梳理信息线索,追根溯源,深挖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大监控和联合打击力度。

3.虚假发票和非法票据使用专项整治。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开展虚假发票和非法票据使用的专项整治活动,严查使用假发票、非法票据行为。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能源矿产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4.财政票据专项整治。对财政票据领购、使用和缴销的整治,要重点查处虚领、冒领、改变或扩大使用用途、不及时缴销和非法印制财政票据的行为。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资格审批、票据的使用监督和使用财政票据收缴资金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整治。

5.发票管理综合整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监督管理机制。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违章处理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分析,认真整改、堵塞漏洞;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积极推进发票改革,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简并票种,统一票样;提高发票防伪技术要求,完善发票管理控管办法,增加发票管理的科技含量,建立方便快捷的普通发票真伪查询平台;加大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依法索要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意识普遍增强。

6.印刷行业专项整治。根据特种行业管理要求,对全省印刷企业、尤其是印制票据企业进行全面整顿。通过突击检查,查处无证、无照的非法印刷企业,重点查处非法印制发票、财政票据、发票违法宣传品等行为。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全面进行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刷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合格企业要坚决取消印制资格。

7.非法广告专项整治。按照“综合治理、疏堵结合、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对街头散发传单、名片、喷涂野广告等非法广告的专项整治,依法对非法广告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严管严罚。采取得力措施,对主要道路、车站、广场、旅游景点、居民小区的非法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最大限度清除通过散发传单、名片、喷涂野广告等手段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现象。

8.现金管理综合整治。强化监管措施,严格监控大额现金交易行为,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对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纳税人,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严防利用现金交易掩盖涉税违法犯罪。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费支付等。

9.积极推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完善工作。结合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开展和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开展完善刑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调查研究,着重针对印制、兜售、购买、使用、邮寄、运输假发票及虚开、非法代开发票、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同时,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修改,提供案例支持和具体意见。

10.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税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 加大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的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组成见附件1)。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2),对主管领域涉及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地方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及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部门,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既要充分履行好自身职能,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快捷的信息传递制度和快速反应的联合打击机制。对发票违法犯罪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发现的重大线索,相关部门要缜密部署、细致摸排、快速出击,联合行动。在查处跨区域案件时,地区之间要共享信息,互通情报,紧密配合,统一行动。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职责尚不很明确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主动参与,多沟通协调,不得推诿扯皮。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对列入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工作,各牵头(负责)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一定要加大对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对其中的首恶分子和惯犯要依法从快、从严惩处,始终保持对发票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要高度重视发票违法线索的收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举报制度。对中、省交办和督办的案件要迅速查处,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结果。

(四)加强工作督导,及时交流信息。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力度,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建立专人专办的工作机制,督促工作落实,保障协调运转。各市、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要情信息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集(具体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最后一日前、全年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重大案件、工作信息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通过编发简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等形式对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通报、交流经验,及时印发各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和省政府领导。

附件:1.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及组成人员


      2.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茆君才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姜 锋 省地方税务局局长


薛建英 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白少康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小龙 省财政厅副厅长


许蒲生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成 员:赵建纲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田平利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巩富文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岳 崇 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永明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禹剑峰 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胡文莲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张海成 省审计厅副厅长


冯灵生 省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岳喜栋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甲虎 省地税局副巡视员兼稽查局长


刘建伟 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段树林 省军区供应处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部署;提出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姜 锋 省地税局局长

副主任:张甲虎 省地税局副巡视员兼稽查局局长


李晓丁 省地税局征管处处长


郭新安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


刘建伟 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刘 峰 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霍永库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吕清涛 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成 员:李 惠 省委宣传部干部


缪宝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副处长


李永强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郭继武 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侯永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主任


孔建华 省监察厅执法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程 军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支付结算处处长


赵宝田 省审计厅派出财政处处长


柴治义 省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张 利 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尚中央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


姚会芳 省法制办法制监督处副处长


孙瑞波 省军区供应处助理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峰 王体

联系电话:029—87636438 87612964 62998836(传真)

地址:省地税局综合楼419室

(西安市甜水井街26号)

附件2: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与省公安厅继续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刷、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订普通发票管理等凭证的稽核办法;积极建立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和平台。

二、省公安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做好印刷企业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研究发票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提出建议。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进行有效阻截。

四、省财政厅: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接受正规税务发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省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蓄意购买或使用虚假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省监察厅: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蓄意购买或使用虚假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省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会同省公安厅做好印刷企业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加大利用散发传单、名片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依法严格监控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省法制办: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修订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意见;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研究提出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意见;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研究提出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

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司法解释工作,明确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

十一、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审查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

十二、省军区:加强对所属单位及联系的驻地军队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蓄意购买或使用假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会同省工商局开展街头非法广告专项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省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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