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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 13号
时间: 2009-04-22 08:4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底以来,渭南市认真吸取澄城尧头斜井“10·29”重大瓦斯爆炸等事故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将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和借鉴,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五日


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一、为了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主要指: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农机安全事故;

(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八)有组织的群众集体活动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九)对自然灾害处置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

(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安全事故。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行使对行业(区域)的安全管理:

(一)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和群众集会安全管理;

(二)市交通局负责危险路段整治、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道路施工、道路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

(四)市教育局负责校园、校车安全管理;

(五)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管理;

(六)市水务局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管理;

(七)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安全管理;

(八)市林业局负责林业安全管理;

(九)市文化局负责文化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一)市外事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管理;

(十二)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十三)市国资委(工业局)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十四)市煤炭局、渭南煤监分局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十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十八)渭南市供电局、渭南市供电公司、地方电力渭南分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管理;

(十九)市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十)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许可审查和监管工作;

(二十二)市级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五、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组织处理与党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等组织处理。对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下列规定先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待事故调查结论批复后,按有关程序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应引咎辞职、分管副职予以免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分管副职引咎辞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予以免职。

(二)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调离或降职、主管副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调离、主管副职调离或降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分管副职予以免职。

(三)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交通5—9人)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通报批评或降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或降职、分管副职降职或责令辞职。

(四)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负主要责任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警示训诫,主要领导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五)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瞒报事故现象,对负有责任者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档次追究责任。发生瞒报一次死亡1—2人事故按本条第三款追究责任。

对上述事故,除追究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外,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比照上述标准降低一个档次追究责任。

八、凡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现象,一经发现,视情节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县级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九、凡发生10人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同时追究同级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十、以上责任追究由市安委会提出意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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