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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 4号
时间: 2009-03-16 16:0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起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较好地保证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随着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以及职工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各设区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管理不规范、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义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县(区)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金核算和管理、待遇和计发等各成一体,标准不一,这种统筹层次过低的状况,既不利于规范管理,又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的发挥,与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参保人员的需求很不适应。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有利于在各市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经济条件好、经办能力强的市要在2010年前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其他各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最迟到2011年全部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各市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确定的缴费标准,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统一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

(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的单位承担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并列入预算。完善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制度,应由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完善有关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失业医疗待遇终结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各市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建立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激励机制。下岗失业人员在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及接续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规模。

1.提高住院医疗保障水平。各市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封顶线”,降低“起付线”,完善结算办法,提高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应控制在30%以内。

2.统一规范门诊慢性病病种。各市应结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确定全市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对需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门诊疾病,应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降低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

3.建立完善大病互助基金制度。各市应建立全市缴费标准统一、待遇给付统一的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制度。大病互助基金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不超过10%,以切实降低个人负担。

4.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结余较多的,若本人自愿,可用个人账户缴纳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以及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5.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明确医疗补助范围,合理制订筹资标准,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不得用于个人账户资金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市制订。

6.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

7.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各市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不得超过5%。累计结余率超过15%的部分,可用于探索建立门诊统筹和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二次补助。

(六)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要抓紧“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金,使用全省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逐步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的目标。

(七)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各市要整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节奏,在总结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着手准备,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做好市级统筹的调研、测算和方案制订工作。在建立市级统筹前,各县(区)不得再出台任何相关政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市的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调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各市实行市级统筹的工作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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