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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136号
时间: 2009-03-10 16:2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我省于2001年建立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几年来制度运行平稳,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生育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推动生育保险工作

(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提高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各市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认真研究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的具体办法,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争取在3年内完成过渡,全部实现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三)生育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困难企业可按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定期进行审计,以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各市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合理进行调整,基金当期结余率一般按5%控制,累计结余超过15%的部分可用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四)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的产假期限,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女职工生育期间凡是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予以全额支付。各市可根据基金运行和结余情况,探索建立对配偶请假照顾生育女职工支付津贴的办法,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各市制订。

(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改进结算办法。要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建设,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等适合生育

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完善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保证参保职工就医方便快捷,避免不必要的个人负担。争取在3年内,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部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的直接结算。

三、不断提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和能力

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生育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要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要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管理工作,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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