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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陕政发〔2009〕57号
时间: 2009-12-21 10:2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从事化肥经营。

1.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

2.化肥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3.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满足以上经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积极推进化肥流通现代化

各级政府要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配送和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电子交易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供销社农资系统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等要创新经营机制体制,发挥网点齐全等优势,大力发展农资物流连锁配送,继续做好化肥等农资的组织供应工作。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发挥化肥等农资流通的综合协调作用。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监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做好化肥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工作

化肥经营放开后,各市、县政府要对辖区的化肥总量平稳和供应工作负全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省级化肥储备制度,积极争取国家淡储化肥规模。各市也要建立化肥储备,增强调控能力。工信部门要督促化肥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有效供给,进一步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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