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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35号
时间: 2009-11-19 09:4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提升规范汉字应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以城市为中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城市普通话普及程度和规范汉字应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师范院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全面展开;学校教育在语言文字规范化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为促进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我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普通话普及程度还比较低、社会用字不规范、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等现象和问题。建设西部强省,实现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的目标,对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加快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

加大推广普通话的力度,努力实现本世纪初普通话初步普及的目标。全省各级各类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要率先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中推广普及普通话。要把推广使用普通话逐步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上岗的依据之一,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使普通话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严格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要把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内容;对已经获得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使用普通话的,要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全面实行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并区别不同专业规定合格标准。对文化、商贸、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餐饮、娱乐、金融、医疗卫生等行业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要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使普通话成为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合格标准和实施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商定。

三、着力推广使用规范汉字

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都要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自觉使用规范汉字,使规范汉字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成为汉语文出版物用字,成为影视屏幕用字,成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成为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成为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成为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地注册网站的网页用字,成为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成为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用字。

四、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从今年起,用5年时间,所有二类城市(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和三类城市(县级政府所在地)都要接受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各市、县、区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要深入开展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推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要通过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五、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要不断加强语言文字干部培训工作,在全省造就一支数量足够、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过硬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队伍。

六、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并制定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措施、办法;要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新动态新变化,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日常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包装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设施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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