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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林业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06号
时间: 2009-10-16 10:5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陕西省林业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指导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造林绿化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省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陕西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省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省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

(六)负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开展重大沙尘暴灾害监测,制定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

(七)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省境。负责濒危物种进出省境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省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一)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二)参与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林业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建设资金。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及宣传、新闻发布、机要、保密、档案、车辆、安全、保卫、信访及接待等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草拟本省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执法听证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四)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省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的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教外事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及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全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林农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六)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重点林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

(七)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各项林业资金及省级林业基金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指导建立和实施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监管厅直单位林业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全省林木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负责全省森林、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普查、专项调查,指导保护监测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省境;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九)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十)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省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负责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协调、督促、承担全省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警用器械的管理;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7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省森林公安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6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处级)。

五、其他事项

省森林公安局设立三个直属森林公安分局,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人员编制69名,省森林公安局第二分局人员编制63名,省森林公安局第三分局人员编制5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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