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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
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10号
时间: 2009-10-16 1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省老龄委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最值得尊敬和爱戴,也最需要关心和帮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面临的重要国情之一。老年群体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健康、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据统计,截至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45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2%以上,老龄化社会的特征日趋明显,高度关注和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得力有效措施,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造福广大老年朋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准入制度,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省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资金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达到每万名老年人200张以上。

三、突出重点,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地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途径、多渠道地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水平,让广大老年朋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建设,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发展以居家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助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经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展老年护理、康复、医疗条件的,可依据管辖权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资格,开展相关服务。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程序审批后纳入定点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可给予政策扶持。

(四)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科学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供利率优惠。

(五)减免社会化养老服务项目税费及公益性收费。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安装水、电、天然气、数字电视等设施,有关单位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购买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各级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经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审批登记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爱心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康复指导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走市场化运营模式,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核定收费标准。

四、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促进养老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发展。省上将成立由省老龄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各类问题。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创先评优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核、年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搞好服务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合力。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开展养老服务业务,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改作其他商业用途及进行商业开发。要完善服务对象的合同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享受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要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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