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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18号
时间: 2009-10-16 09:3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2.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放的音像制品管理职责,划入后将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管理职责交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

2.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3.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4.增加对全省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全省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拟订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管。

(七)拟订全省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拟订全省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省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负责省内报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驻陕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

(十)负责全省印刷业监管。

(十一)负责全省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二)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出版物进口管理,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承担局有关重要文件起草和调研工作; 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新闻发布、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资金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新闻出版系统的统计工作。

(二)综合业务处(法规处)。

负责全省新闻出版、著作权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局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全省出版(含互联网出版)单位、有关出版物复制单位和总发行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核工作;承办全省新办报纸、期刊、国内媒体分支机构及报刊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及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审核工作;承办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设立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记者站设立的审批;负责出版物批发企业和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指导全省新闻出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审核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的审核工作,承办局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三) 出版产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业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业和印刷业的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承办全省新闻出版业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省新闻出版产业项目的审核、立项、申报,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新闻出版业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核、申报及管理;拟订全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处(室)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事务,拟订全省“走出去”的方针、规划,推动出版物的出口。

(四)新闻报刊处。

负责对全省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的监管;负责报纸出版增刊和刊期的审批;负责报刊出版单位、记者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等项目的变更审批;负责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国内媒体驻陕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管理;承办报纸和期刊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全省报纸、期刊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省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

(五)出版管理处(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负责对全省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监管;审批省内出版单位年度选题出版计划、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全省出版物对外出版项目;负责省内出版单位重大选题审核上报;负责书号、音像制品版号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审核发放;负责组织协调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及全省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工作;组织对图书的审读和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组织查处省内出版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负责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全省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印刷发行管理处。

负责对全省印刷业、出版物发行的监管;组织查处印刷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承办出版物印刷委托书、出版物跨省或入境印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及全省中小学教材的印刷、发行工作;负责印刷质量管理;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进口的申报、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出版物批发单位、书报刊批发单位的管理;负责全省发行网点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性出版物展销、订货活动的审批;推进全省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

(七)科技与数字出版处。

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负责对新闻出版业、印刷业、互联网和数字出版的相关行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进行监管,对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出版内容、出版活动实施监管;拟订我省互联网出版和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出版物市场监管处(省“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扫黄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出版物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省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的 “扫黄打非”管理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市、县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承办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工作。承办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版权管理处。

负责全省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著作权宣传工作;组织全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承办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的审核上报并指导其工作;负责著作权合同审核和登记,作品著作权认证;负责涉外图书、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著作权的管理工作;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负责侵权作品的鉴定,组织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全省著作权涉外工作,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负责全省作品的自愿登记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具体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新闻出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新闻出版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在著作权管理上,以省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省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三)新闻单位记者证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协同省新闻出版局对广播电视记者证进行管理。

(四)省新闻出版局在审批出版单位的设立、更名、调整与撤销等事项时,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要事先征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意见,机构编制事项由申办单位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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