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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92号
时间: 2009-09-21 14:5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陕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推进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2001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农村校舍质量明显提高。但是,受去年汶川大地震影响,我省中小学校舍危房面积大量增加,部分地方存在较多C级和D级危房;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早期“普九”建设的校舍,安全问题更是突出;一些地区有相当部分的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的要求;已经修缮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战略部署;是依法履行政府责任、贯彻《防震减灾法》的具体行动;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国内需求的有效措施。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省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基本原则。

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在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安全现状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规划。依据规划,综合考虑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因素,分年度、分步骤实施。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和山洪灾害易发区、人口稠密地区的校舍安全改造以及其他地区的D级、C级危房,是校舍安全工程的重点。中央资金主要解决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和山洪灾害易发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校舍安全改造,省级专项资金、市县配套资金和捐赠资金重点解决其他地区D级、C级校舍安全改造。

质量为本、刚性标准。校舍建设坚持“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原则,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抗震防震、综合避灾。校舍安全工程既要完成抗震加固任务,也要结合我省不同区域自然灾害种类的实际,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地段,并满足防御暴雨洪水、防火、防雷击等方面的要求,综合采取各种防灾避险措施,全面保障校舍安全。

三、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使全省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暴雨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2009年—2011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和山洪灾害易发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其他地区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

四、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建筑安全排查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住房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开展工作;市级政府给予指导。市、县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技术帮助和人员支持。

排查工作完成后,县级政府组织住房建设、地震、公安消防、水利、教育等部门和鉴定机构对本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建筑(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鉴定,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出具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鉴定。全省排查、鉴定和建档工作在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分类处置各类中小学校危房。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县级政府区别情况、提出不同校舍改造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进行重建;对严重山洪灾害易发区、洪水威胁区和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规划撤销的学校,危房必须拆除、不再使用。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以及山洪灾害易发区、洪水威胁区。同时,新建和维修加固校舍要严格执行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

(三)科学制订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校舍处置意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县级政府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级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全省实施规划和方案编制工作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

(四)分年度完成校舍安全改造任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人口稠密地区的校舍安全改造,2009年完成总规划30%的工作量,2010年完成总规划90%的工作量,2011年完成全部任务,检查验收面达到100%。其他地区的D级、C级危房安全改造,2009年完成总规划40%的工作量,2010年完成全部任务。

五、资金保障和项目管理

(一)建立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保障机制。省财政在整合有关中小学校舍建设资金基础上,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市县自筹资金和社会、企业捐款资金等,重点支持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安全改造任务,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制订。与全省教育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省财政投入2455亿元,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全省4个地震重灾县和36个地震受灾县的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一实施。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其举办者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省、市、县各级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83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三)实行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充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突击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级政府指导监督,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成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督、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的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三个专业组,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派处级干部任组长。市、县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

(二)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制订并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审定各市、县、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统筹拟定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建议;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制订和检查工程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协调各部门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等工作。

(三)省级相关部门做好指导支持工作。省级地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指导各级有资质单位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市、县专业力量不足的,省级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市、县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工作。

(四)市级政府做好统筹监督工作。要统筹调度校舍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县级政府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县级政府制订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及时、足额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五)县级政府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县级政府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区域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组织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制订校舍抗震加固、综合防灾和避险迁移方案;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具体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将工程实施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建立县级经常自查、市级定期巡查、省级重点督察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内容。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从2009年至2011年,各市对所辖县(市、区)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定期督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程纳入重点项目督查范围;各级监察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其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实行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滞留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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