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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以奖促治”
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93号
时间: 2009-09-21 14:5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贯彻“以奖促治”政策
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严重危害我省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污染问题,认真实施国家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统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和战略部署,我省进一步加大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力度,切实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深入探索农村循环经济新模式,积极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着力整治农村综合环境,不断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初见成效。但是,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和扭转,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等环境问题在部分地区还十分突出,对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危害,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省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设和谐陕西,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探索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新机制

为激励和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国家实行了“以奖促治”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进行支持。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带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投入,从2009年起,我省将逐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此外,还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形成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齐抓共管的农村环保工作良好格局。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以奖促治”,推动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注重实效,农民受益。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布,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四、实施范围和整治内容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汉丹江流域、渭河流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贫困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管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五、项目申报程序

国家“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每年上半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省级“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省级“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查。

省管县申请中、省“以奖促治”资金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

六、资金监管

“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财政部门应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要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予以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监督考核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制订出台“以奖促治”项目考核验收办法,对“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预算资金下达、资金管理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村务公开、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中、省财政安排的“以奖促治”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省财政厅要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抓紧制订出台“以奖促治”资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制订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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