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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96号
时间: 2009-09-21 10:1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一日   

关于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就业和创业发展的帮扶促进体系,营造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有效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的责任感

(一)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就业创业是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和现实选择,是实现地方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扩大就业和全民创业不仅为富民强省、经济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也为优化金融环境、增加服务载体、促进金融发展提供了大好机遇。金融机构支持就业和创业,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同时,金融机构支持个人和企业创业发展,也有助于拓展业务领域、稳定客户资源、扩大盈利空间。各金融机构要创新观念,研究开发适合就业、创业融资特点的新业务品种,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强化责任意识,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大信贷营销和扶持力度,实现双赢。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规定,加强对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当前就业创业形势的规划,并在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授信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实质性的量化和合理的安排;要积极探索支持就业和创业的路径与措施,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营造支持就业和创业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金融支持措施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就业创业的力度

(三)改进和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把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金融机构支持的重点,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资金困难的问题。要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结合创业主体的不同特点,进一步细分市场、细化业务,不断创新信贷模式,开发新的适合创业的信贷品种。要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根据创业行业、产业特点,规定贷款额度和合理期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制定适合创业的贷款流程;并根据创业主体的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采用分期定额、利随本清、附加宽限期等还款方式。

(四)支持中小企业多提供就业岗位。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要求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机制”,按时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性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同时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5%,省级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5%。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统一从省级下拨的中央贴息资金中支出,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和《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135号)的文件精神执行。省财政承担的50%部分,从省级筹集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统一划转。

(五)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加强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将支农再贷款向农业贷款占比大、外出务工多的地区倾斜,将贷款用途由过去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转向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外出务工贷款等方面。农业发展银行加大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等投放力度,支持返乡农民工结合当地农副产品资源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加快改进县域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为返乡农民工量身定做“打工创业贷款”、“农民创业贷款”等信贷产品,简化贷款办理流程。涉农金融机构要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平台,积极开办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解决返乡创业企业担保难问题。

(六)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创业就业。加快我省创投引导基金的设立步伐,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高新科技等创新企业中去。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及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和创业发展,促使社会闲散资本向现代产业转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步伐,争取每个县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畅通县域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有利于创业的竞争性金融市场格局。

三、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创业促就业中的作用

(七)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创业促就业的政策。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的文件精神,落实好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根据贷款需求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要求,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专门的贷款流程、风险控制和贷款考评办法,简化贷款手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1∶5的比例发放贷款,充分发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作用,确保贷款足额及时发放,适应创业者的需求。银监部门要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将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与其他商业性贷款业务相区别,单独进行考核。各商业银行不得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纳入商业银行经办人员的业绩考评体系之中。有关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代位清偿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申报的不良贷款及时核销补偿,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八)扩大创业促就业社区金融小额贷款试点范围。开展社区金融小额贷款业务,是支持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创业促就业社区金融小额贷款项目操作规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国开行的融资优势,通过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推动微观层面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形成具有民主评议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的基层信用体系,实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2009年要进一步扩大创业促就业社区金融小额贷款试点范围,力争扩大到全部县(市、区)。

(九)积极推广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团组织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创新业务模式,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有机联动长效机制实现形式,进一步落实扩大使用人群、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范围的政策要求,更好的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青年创业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十)继续做好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开展专家服务团与创业者进行一对一的市场调研、项目选择等活动。对大学生在加强创业培训的同时,要增加金融知识、创业项目信用培育、创业贷款扶持等方面的培训。对于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由各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对有能力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的或由其家庭和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中有稳定收入、优质客户担保的大学生提供贷款,可由本人为借款主体,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四、营造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一)建立金融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对承担社会公益性、低收益业务、或在企业因政策环境发生变化、一时出现经营风险时仍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与企业共渡难关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业务补偿。省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担保机构按照平均担保总额的1%—1.5%予以补助,对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在5%以内的,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实行限率补偿。

(十二)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要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管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省银监局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定期进行检查、督察;按年度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并完善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向省金融办报告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的工作,严格执行代位清偿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申报的逾期贷款和贴息资金要及时核销补偿、拨付到位,调动经办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十三)完善金融贡献激励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商业银行配合,积极支持其做好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总额度(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金融机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予以奖励,作为金融机构工作经费的补充。对各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考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顿金融秩序,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要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公开曝光,严厉打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企业债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出任社会公职或参与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实行“一票否决”。增强金融诉讼案件的公正性,提高执行效率,维护金融机构、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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