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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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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9〕44号
时间: 2009-09-17 15: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

(一)抓好早秋作物管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开展查苗补苗、灌水追肥、中耕除草、防虫治病等田间管理,实现早秋作物无苗荒、无草荒、无病虫过夏,为秋粮丰收打好基础。认真实施粮食单产提高工程,重点抓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活动和陕北、渭北旱作技术示范工程,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水平,确保全年粮食总产稳定在1150万吨以上。

(二)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及时兑现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实现小麦、玉米、水稻、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落实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政策,继续做好产粮大县、产油(食用油)大县及生猪大县奖励工作。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所有农业县,重点向畜牧业、设施农业、果业和玉米收获机械倾斜,兼顾马铃薯、茶叶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有关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农户。

(三)加强农资供应和监管。认真落实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出库。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和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监测,建立产销存情况通报制度。做好农资品种余缺调剂,力保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引导农资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联合,稳定产销关系。健全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农资退市制度、经营示范店制度,加强信用监管,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集中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承办企业新建的农资配送中心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承办企业新建的农资店经验收合格后每个补助2000元。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粮食生产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确保总产。畜牧业要以生猪、奶牛为突破口,加快推进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质量效益。果业要以苹果为重点,适度扩大规模,着力抓好绿色、有机果品基地建设,提高果品质量,拓展果品市场,建设国际化大产业。蔬菜要以标准化、无公害生产为重点,突出发展设施蔬菜。区域性特色产业要突出陕南,发展关中,开发陕北,加快发展茶、桑、药、菌、小杂粮以及特色经济林、速生丰产林、苗木花卉业。建设水产良种场、标准化池塘,推广网箱养鱼、稻田工程化生态养殖,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和水产品质量监测体系,促进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

(五)提升农业生产能力。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开展大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和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全年新建基本农田70万亩、新建修复小型水利设施1500处、新增提引水能力3000万立方米、新增节水灌溉面积80万亩。加快旱作农业示范区、渭北绿色果品基地和陕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扩大农村有效担保品范围,完善多元化的信贷担保体系,创新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农业银行要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比重。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展支农领域,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要扩大开办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科学确定额度、期限、利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陕的设立工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力争今年达到100家。落实和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加大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确保能繁母猪“应保尽保”,奶牛保险投保率达到30%以上。实施设施蔬菜、大枣、农房、林业等保险试点,建立农村银保互动机制。

二、促进以生猪和奶牛为主的畜牧业稳定发展

(七)加大畜牧业生产投入。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抓紧落实奶牛良种冻精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扶持政策。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洛川、澄城、旬邑3个百万头生猪大县建设和渭北、陕南15个万头生猪示范村建设,加快高产奶牛引进和奶牛良种繁育中心、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配套建设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养殖小区沼气项目,推广科学养殖模式,促进饲养方式转变,提高畜牧养殖水平。

(八)加强畜产品市场调控。认真执行《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防止生猪产业大起大落。落实奶粉临时收储政策,扩大奶粉收储规模。继续实施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乳品加工企业超过合同采购、生产、储备所需的流动资金,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期限延至2009年12月底。对乳品加工企业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非质量问题而积压的奶粉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每吨补贴1000元,市、县财政每吨各配套补贴5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厅制订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扩大冰鲜冷冻储藏能力。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畜牧生产监测体系,提高畜牧生产预警能力。

(九)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确保畜禽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套资金,加快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推进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加大动物卫生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

三、做大做强以苹果为主的果业

(十)加快生态果园建设。认真实施苹果生产“大改型、强拉枝、有机肥、减密度”四项关键技术,努力提高苹果生产水平。按照“果、畜、沼、窖、草”五配套的要求,加快建设生态果园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积极推进果畜结合,开展有机肥源建设,实现果畜良性互动。支持果品企业推进有机果品认证,扩大注册出口果园面积,提高果品市场竞争力。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继续在苹果套袋补贴项目示范县及省级优质苹果标准化示范园实施苹果套袋补贴。加快秦岭北麓、渭河以南猕猴桃基地建设,对规划区内新建园省上每亩补贴200元,市、县配套不少于100元。利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苹果产业项目县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继续实施渭北防雹增雨基地建设项目,加强防雹网建设,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做好大宗农产品的收储工作

(十二)加大粮食收储力度。认真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支持多元化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积极入市收购余粮。依托粮油高产创建工程,鼓励粮食经营企业与从事粮油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订单收购。落实对油菜籽实行国家临时收储和有关政策性补贴规定,引导油脂加工企业按照随行就市原则在主产区开展油菜籽收购。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抓紧充实地方粮油储备。

(十三)加强收储设施建设。围绕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库的基本框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改建、迁建、新建和维修改造一批符合现代储粮条件的仓储设施,扩大省级直属库仓容规模,形成省级直属库为核心、市级骨干库为框架、县级中心库为基础的三级仓储体系,提高地方储备能力。逐步完善散粮接收发放设施,配置散粮运输工具,提升粮食散装、散运、散卸、散存作业功能。

五、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四)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促进优势产品向优势区域集中。采取外引内联、重组、兼并、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同行业、同类产品加工企业依托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整合,形成规模和品牌优势。大型龙头企业要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五)加大金融信贷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和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信贷支持。将陕北的小杂粮、绿豆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列入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范围,推动优势农产品和深加工农产品出口。推动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利用农业发展银行涉农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通过资本市场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实现直接融资。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方式,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十六)完善财税政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龙头企业适当倾斜,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企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中小企业,按其融资额从省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优势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打包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产生的前期费用,由同级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六、抓好农产品流通工作

(十七)促进市场流通。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加快对批发市场和县城地区集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农产品流通能力和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构建新型农村商品流通网络。采取展销会、推介会、订单生产、网上促销等方式,加大农产品促销力度,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经纪人的培训,壮大农产品流通经纪人队伍,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

(十八)降低流通成本。建立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推进省际间流通,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取消批发市场工商管理费,清理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户的负担。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出口其他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期限至2009年12月底。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高进出口商品货物通关速度。

(十九)科学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检验方面的信息,正确引导消费,提振消费信心。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对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液态奶进行标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名优产品宣传力度,提高市场知名度。

七、加强农产品市场调控

(二十)合理引导农产品进出口。扶持建设苹果(商品果及榨汁原料果)、茶叶、芦笋、辣椒干、绿豆、秦川牛、黄姜、魔芋等出口商品基地,以果汁、鲜果、干豆等为突破口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对出口龙头企业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予以重点支持,对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品种引进改良、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予以重点支持。商务部门会同财政、质监、农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八、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

(二十一)落实扶持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在就业专项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活动,落实农村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四免一补”(免培训费、职业介绍费、技能鉴定费和单程交通费,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扶持政策。开展劳务输出示范县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引导农民工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

(二十二)加强技能培训。继续实施人人技能工程、阳光工程及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雨露计划、科技培训计划等项目,开展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推行定向、订单培训等模式,创新培训机制。加大失岗农民工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1万名农村新生劳动力免费到技校接受2年中级工培训。

(二十三)促进农民工就业。各地实施扩大内需的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明确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数量。建设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尽量多安排农民工就业。依托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建立农民工转移就业务工基地,扩大就近就地转移容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劳务协作,培育劳务品牌,扩大输出规模。加快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创造良好就业环境。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从市场准入、贷款投放、收费减免、纳税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搞好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加快建设民生工程,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实施板块推进和整县整乡推进战略,今年解决22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专项三大规划,抓好人畜饮水、农田水利、交通道路、扶持开发四大类项目,提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力度,积极改造县际公路和部分县乡二级公路;抓好市、县一级客运站和乡镇等级客运站、农村招呼站、农村客货站(场)建设,在沿江沿河地区改造港航设施、渡口、码头,发展农村交通运输。全年新建18万口农村户用沼气池、大中型沼气工程75处,完善沼气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关中百镇建设,启动陕南、陕北各50个建制镇建设。在全省选择100个重点镇,集中财力,创新机制,建设一批工业、交通、商贸、旅游名镇。按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的整体部署,坚持以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为主,加强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加快农村道路、给排水、垃圾、厕所、绿化等集中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县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认真实施汉丹江水源保护水土保持项目、黄河水保生态及淤地坝建设项目、渭河流域治理水土保持项目,启动实施多沙粗沙区水保治理项目,加强水保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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