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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80号
时间: 2009-09-17 09:5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停止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

(三)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承担全省地方各项税收及省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征收与管理职责。

(三)负责税收工作调研,负责全省地方税的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税税率调整及减免有关事宜。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负责组织税法宣传。

(六)编制、分配和下达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普通发票和票证管理。

(七)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规划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地方税务反避税工作,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负责外资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税收检查工作,规范和整顿地方税收秩序。

(十)负责中、省企业和省内重点税源的税务稽查工作。

(十一)垂直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税收宣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其他行政事务。

(二)人事处。

组织落实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机关和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负责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组织实施机关和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和指导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办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

(四)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负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起草和组织落实全省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拟订税收征收管理的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负责综合性税源管理,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地方税务登记、税收发票、账簿、凭证、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管理;负责征管质量考核;拟订全省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五)流转税处。

组织实施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政策和问题进行调研、解释和处理;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依法办理减免税有关事项。

(六)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和问题进行调研、解释和处理;拟订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依法办理有关税前扣除和拟订减免税具体政策事项。

(七)财产和行为税处。

组织实施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等税收业务管理,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政策和问题进行调研、解释和处理;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依照税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的具体事项。

(八)涉外税收和反避税处。

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研究拟订反避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指导全省关联申报工作,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组织省内区域、行业联查和大型跨国公司的反避税检查,参与全国反避税联查;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反避税案件的调查工作。

(九)基金处。

负责省政府决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各类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征管制度及实施细则;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费及基金的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社保费和各项基金收入预测、统计和分析,编制社保费和基金收入报表;配合财务部门计算、兑付社保费和基金劳务费。

(十)税源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收计划的编制和任务分配;负责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收数据管理、统计分析评价,编制地方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负责对地方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开展税收能力评估和税收宏观分析;负责大企业专业化纳税评估;组织对税收政策执行结果的分析研究。

(十一)纳税服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和指导纳税服务工作;负责税法宣传、受理纳税咨询,负责纳税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地方税务服务标识、设施,处理纳税服务的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除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以外的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负责省局内外网站的建设及管理;指导和监督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工作。

(十二)财务和审计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工作;制订财务制度,监督检查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审核汇编全系统的财务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划拨;承担全系统税务服装的管理工作;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副厅级)、总会计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

(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厅级建制。

1.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大型企业、跨省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地方税、社会保险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承办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设5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文电、档案、督办、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岗位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分局党团组织、纪检监察及工会工作;负责税收计划编制和任务的分配,对税收进度进行统计、分析、检查、上报;负责税务经费管理;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

(2)税源处。

负责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高等级公路、电力、地方铁路等大型跨省市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及非正常户的管理。

(3)税收政策处。

负责税收政策的实施与调研,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认定、弥补亏损等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减免税调查、初审事宜;负责税务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税法宣传咨询和内部执法检查。

(4)征收处(办税服务厅)。

负责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基金的收入申报及征缴入库;负责发布欠税欠费公告;负责为纳税人办理发票发售;负责税务咨询服务、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基金的咨询服务。

(5)基金处。

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及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处理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基金的催征催缴和检查;负责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3.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行政编制45名。局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二)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1.主要职责。

负责起草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考核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负责中、省企业和省内重点税源的税务稽查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组织、督办、协调、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负责与公、检、法等部门联系协调处理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参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工作;承办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设5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负责政务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考核、考评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安排部署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管理工作;负责稽查案件的审理、听证、复议、移送、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稽查系统办案经费的管理;负责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税务稽查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负责案源管理、稽查选案及涉税违法举报案件的受理、督办、统计、回复及举报奖励工作;办理“共管户”检查许可工作;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办理、换发工作;制定并下达稽查检查工作计划,做好税务稽查报表的统计、呈报工作;负责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并做好机关稽查执法文书的印制、领取、登记工作;负责对本局所检查、查处的涉税案件处理(罚)决定的送达和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库工作。

(3)稽查一处。

负责指定区域及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税务稽查下查、复查、交叉检查的组织实施;负责上级交办、督办案件、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分析研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类违法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稽查建议。

(4)稽查二处。

负责指定区域及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税务稽查下查、复查、交叉检查的组织实施;负责上级交办、督办案件、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分析研究流转税类违法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稽查建议。

(5)稽查三处。

负责指定区域及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税务稽查下查、复查、交叉检查的组织实施;负责上级交办、督办案件、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分析研究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违法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稽查建议。

3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编制35名。局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可按副厅级配备),副局长2名(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和延安市的征收处更名为基金处,与所在市局基金科合并,负责驻地社保费和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隶属关系划归当地,工资、津补贴发放原渠道不变。

(二)省地方税务局西安税收信息管理处为省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与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以省地方税务局管理为主。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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