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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87号
时间: 2009-09-15 16:2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精神,省安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西北电监会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为了切实做好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促进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前,全省关闭100座以上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含尾矿库)。使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三、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整顿关闭工作,研究决定关闭企业名单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向社会公告,待公告期结束后,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含尾矿库)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安排部署。

从现在到7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整顿和关闭任务,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摸底排查,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2009年拟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名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汪菊云 电话:029-87293406)。

第二阶段:履行程序,整顿关闭。

从8月初到11月底,根据确定的整顿和关闭矿山及尾矿库名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整顿、关闭的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于11月底前,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完成关闭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

12月上旬,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的巩固。

五、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和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进行整顿;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生产、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以及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整顿。

(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或生产经营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矿山和尾矿库、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及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依法进行整顿;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危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依法实施关闭;并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

(四)公安部门负责吊销实施关闭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负责对涉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实施关闭的矿山(或尾矿库)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电力供应单位负责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强化执法。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电力等各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由指定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政府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全法规,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附件:1. 2009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关闭数量计划表(略)

      2. 2009年拟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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