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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72号
时间: 2009-09-08 16:4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陕西省水利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划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指导县及县以下供水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地区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有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负责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地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负责全省渔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主管全省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省渔政执法和队伍建设。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全省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新闻发布和电子政务、宣传、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接待和保卫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全省重点水利、渔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起草审核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水资源与科技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财务审计处。

负责厅直系统预算工作;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中省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厅直系统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担水利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水利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七)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农村水利处。

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节约用水、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渔业局(省渔政局)。

组织编制全省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制订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和质量标准办法;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十)安全监督处(省水政监察总队)。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各市、流域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水利、防洪违法事件;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利执法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各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各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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