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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75号
时间: 2009-09-08 16:2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四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省级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省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省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省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省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全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起草省级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城乡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的保护;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流域、跨区域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七)科技标准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全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承担省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八)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九)环境监测处(应急办公室)。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省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的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特殊自然生态区域保护法规的组织实施。

(十一)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省核安全局日常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管理处。

承担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本省关于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厂的建设规划,负责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十三)宣传教育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9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各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环境保护厅挂“陕西省核安全局”牌子。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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