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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53号
时间: 2009-08-05 09:3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巩固创卫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依据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最佳人居、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升管理城市水平,巩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成果。

二、监督管理对象

已获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命名的市、县。

三、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陕西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不断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让创卫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一)加强政府领导,夯实部门责任。已获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荣誉称号的市、县政府要把保持创建成果和加强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解决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建章立制等方面的问题。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要求,夯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各级爱卫办负责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巩固创卫工作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组织创建卫生镇村、卫生单位活动。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对外形象。已获得命名的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要继续加大城市道路硬化、亮化、绿化和环卫、供热、供水、供气、公厕的建设力度,提高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强城中村、背街小巷、老旧居民区改造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六小”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农村以改水改厕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提高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行精细化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要针对创卫工作中最易出现反弹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制定《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办法》,把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职级升降、单位荣誉称号评比等挂钩,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要建立各级爱卫办牵头,监察、人事、建设、工商等部门参与的效能督查机制,认真落实月检查、季评比、年考核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的创卫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各新闻媒体开展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明察暗访,广泛宣传巩固创卫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解决巩固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荣获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市、县要在城市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大型“国家或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3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办于当年组织复审,并于6月底前将复审意见报全国爱卫办。

(三)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2年复审一次,所在市爱卫会于复审当年6月底前组织自查,并将结果报省爱卫办。由省爱卫办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进行复审,对达不到《标准》要求、反弹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县城),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3至6个月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提请省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各设区市爱卫办(创卫办)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书面报告。省爱卫办要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五)对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成效显著的市、县,由省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择优向全国爱卫会推荐,争取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或国家卫生县城。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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