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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
控辍保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54号
时间: 2009-08-05 09:3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我省“两基”工作2007年通过国家评估验收,义务教育发展进入了巩固提高、均衡发展的新阶段。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就业形势严峻,读书无用论等不正确思想认识出现并有逐步蔓延的趋势,我省部分农村初中出现了学生提前离校和辍学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保护其生存权和发展权,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及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督导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控辍保学工作,作为对其年度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针对初中二、三年级春季开学前后流失学生较多的实际情况,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及时掌握情况,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对辍学的学生,务必劝其返校。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管,扎实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校长、教师培训,努力推进新课程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扭转单纯以学生考试成绩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做法。严禁擅自增加县域内考试次数,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排名,不得禁止或变相禁止学习困难学生参加中考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考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内容和学习时间。要督促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要规范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招生行为,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方式在学生完成初中课程和毕业考试前录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校学习。

三、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学校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效率。要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得擅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增加学生作业量,不得利用节假日进行补课,不得设重点班,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进行分班。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学生考试,不得增加校内考试次数。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习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其健康成长,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做好有辍学倾向学生的思想工作。对违纪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确保他们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完善四项制度:一是控辍保学制度。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保证服务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科教师的责任,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经常保持与家长沟通交流,做好预防学生辍学工作;二是学籍管理制度。每学期如实记载学生入学情况、学生家庭住址和家长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学生流出的去向等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建立规范的学籍档案;三是流失学生劝返制度。积极做好流失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让家长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让学生认识到完成义务教育是一个合格公民的义务,也是自己未来幸福生活的基础;四是辍学报告制度。学校不得隐瞒学生辍学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辍学情况,依靠乡镇和村级组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动员家长,劝返辍学学生。

四、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控辍保学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要针对初中二、三年级春季开学前后流失学生较多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控辍保学专项督导检查,形成督导报告,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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