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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58号
时间: 2009-08-04 17:1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陕西省民政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组织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转变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六)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四)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内政务工作;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办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内外的协调工作。

(二)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厅内人员劳动工资、职级晋升、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出国政审等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财务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民政厅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托,承担在陕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省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办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中、省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十)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及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全省革命老区的审核工作;负责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

(十二)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的伤残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安置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供(转)站工作;承担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厅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长兼任,副主任2名(副厅级)。

(二)撤销省减灾中心机构。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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