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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
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与工业园区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32号
时间: 2009-06-23 17:2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

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同时,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主题,逐步建立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西部强省建设。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在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推动《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落实;不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与职工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共建和谐、共享成果的目标。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备有完整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能认真履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3.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收入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落实,厂务公开运作规范。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形式。

6.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7.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两年来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

8.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

9.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提高。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近两年未发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重大劳动争议。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基本达到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2.园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协商,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园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建立园区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4.园区参照全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有符合本园区特点、切实可行的创建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创建评选活动由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分别组织实施,评选时先由用人单位、工业园区自荐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达到市级标准的,由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评审表彰授牌;达到省级标准的,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评审表彰授牌。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可以单独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选活动,要严格标准,不下指标。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评选,由工业园区所在市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负责推荐上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确定的陕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候选单位,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在一定范围包括网上进行公示后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陕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如有伪造事迹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标准的,或有举报投诉经查证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创建要求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活动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方式,丰富创建活动的内容。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加强自身建设,县级和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发挥优势,力争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上有更大作为。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地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创建标准,探索创建办法,对全省提出的创建内容和标准作进一步细化。要针对不同企业,采取分级分类的办法,制定出具体创建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保证各类企业在创建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其经验做法和显著成效,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

(五)激励约束,从严把关。坚持“一票否决”制度,对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群体性上访、恶意拖欠工资和非法雇用童工等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在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否定建议。

获得“陕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年度自查备案资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对其社保费的缴纳进行稽核。本单位对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评选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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