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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34号
时间: 2009-06-23 17:0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渔船安全形势基本稳定,水产养殖持续快速发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渔业作业地点分散,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渔船无证驾驶以及非法载人载货呈上升趋势,使用假冒伪劣渔需物资以及电击、投毒鱼类的问题仍有发生,水产品养殖病害和质量安全仍有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渔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渔业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要严格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进一步明确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船、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渔船检验、不配备安全设施和船员、违规航行和作业的渔船,有关部门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航停业整顿、经济罚款、扣留或吊销等级证书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抓住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基础建设力度。要抓紧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等纳入基建投资范围,加强渔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配备,加快水产良种场、标准化池塘建设,实施老塘改造,推广网箱养鱼、稻田工程化生态养殖,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水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强化渔业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四、强化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船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加强对老旧渔船的跟踪管理,抓好救生筏等船用安全产品的检验。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在重点渔场、水库、池塘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要扎实做好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努力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零事故。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尽快建立和完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的渔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要从人员、经费、装备等多方面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强化工作手段,提高监管能力。要完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要开展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深化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培训,提高水产养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能和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确保我省渔业生产安全有序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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