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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和实施《陕西省建设
用地指标(2007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和实施《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25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工作,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指标》),并已经2008年第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用地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坚决依法、依规用地,大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制定我省《建设用地指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的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为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预审、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建设用地供地和各有关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用地规划布局时提供用地定额,为我省各级政府和领导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数量时提供科学依据。该指标的贯彻实施,对于从根本上加强土地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贯彻实施《建设用地指标》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学习宣传,严把政策规定,严格土地管理,使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贯彻执行《建设用地指标》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从严从紧,严格执行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审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用地和核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也是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过程中,审核工业项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各设计规划单位,凡是涉及到建设用地控制面积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所有行业用地不得突破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最高限,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方法节约集约用地。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在执行本规定行业用地定额指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核减,核减幅度一般在8%—15%。

(二)有保有压,努力服务经济发展。因经济发展需要,在交通、新能源开发、高新技术、清洁生产、新材料、煤化工、环保等大型产业方面,确实必须突破《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用地规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受地形、地貌、区位、用地结构协调度、产业集聚规模及地方相关规划等因素的影响,有关建设用地项目定额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一些微调,调整幅度一般不得超过5%。

(三)适时更新,满足发展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对现有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基础上,始终保持建设用地指标与我省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相适应。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建设用地指标》的有效实施,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要不定期深入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与《建设用地指标》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方案,对不严格执行该用地指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大力宣传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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