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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
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8〕9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陕西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陕西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陕西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方案”》和《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完成“十一五”末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分别削减12%和10.1%的目标还很艰巨。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抓紧推进“三个体系”建设,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基础。

二、扎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基础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省统计局要加快制订节能减排统计制度,完善统计调查表、核算方案、数据评估办法等配套措施。同时,要指导帮助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统计工作。二是加强节能减排统计业务建设。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和减排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节能减排统计信息系统。三是各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单位要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单位要全面加强节能减排计量、记录和统计,从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按时报送数据。

三、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规定。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保证各项数据真实、准确。要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和不报行为,确保监测质量和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和严肃。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此次对《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个别考核指标进行了修订完善),未经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审定,各设区市政府不得擅自公布。各级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数据搞好节能减排考核,按照方案和办法,对各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四、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作用。各设区市政府要对本地“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等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指导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宣传“三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陕西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能源统计制度,各地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一季度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川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公司、榆林供电局、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5%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榆林供电局、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西安铁路局、西延铁路公司、神华铁路公司、西北民航管理局、西北石油管道局等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一季度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一季度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一季度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订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陕西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200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订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陕西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确定的“2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发展改革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各企业实际,确定各地区、各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工交办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节能办向社会公告。

(三)“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21户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中省企业)由省工交办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千家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省企业向省工交办提交报告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交办、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所考核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节能办和省发展改革委。“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设区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超额完成的予以50万元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上暂停对该地区除鼓励类外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加大对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超额完成的前10名企业各奖励10万元、10名以后的各奖励5万元。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对“200户”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1.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省环保局 省统计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一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个项目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一)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企业,但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三)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污量,并将其纳入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

(四)省、市、县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五)为与全省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省、市、县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根据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比率估算”的方法。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或②“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估算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企业相对应的各项数值。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西安市为70克/人•日,其他市级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县级城市为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市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算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市。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市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市级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省环保局 省统计局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监测方法必须是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行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和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源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每月10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局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单位确因经费困难,可由各级政府财政负责,验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营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输上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和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具备实验室比对监测和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能力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承担。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控和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其中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和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的监测结果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市、县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上级环境监测站,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个季度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用于监测质量管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的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的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局 省统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与陕西省政府签订的化学需氧量与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为切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即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削减101%和1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发〔2007〕11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7〕22号)及《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

(三)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

二、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市(区)〕的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

(二)考核时间和程序。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各市(区)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考核相关的各项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省考核办组织对各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和综合性评估。

(三)分值设定。

考核总分为5分,在考核中实行百分制。其中: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40分,完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40分,完成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20分。最后得分换算成5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否决性指标,具体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见附表1。

(四)计分办法。

1. 辖区空气质量(20分)。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目标要求的得20分。每少1天扣0.5分,上限扣20分。

2. 化学需氧量(40分)。

各市(区)年度化学需氧量(COD)减排完成省上下达指标任务的得40分,每少完成10%任务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

3. 二氧化硫(40分)。

各市(区)年度二氧化硫(SO2)减排任务完成省上下达指标任务的得40分,每少完成10%任务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

(五)分值核定依据。

1.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以上天数以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核定的数据为准。

2. 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减排考核以国家环保总局总量核定及计算办法为准,其中各市(区)GDP、发电量及全社会煤炭消耗量等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减排项目及减排总量以省环保局核定为准。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分四个等次:超额完成(100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10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99—9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9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以综合得分确定,综合得分由以下因素构成:

1. 三项考核指标得分。

2. 加分指标得分。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每多完成一天加0.5分,最多加10分;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

各市(区)获得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各部委、办、局和省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表彰的,加5分。

因同一事件被不同机关表彰的,不重复加分。

3. 扣分指标得分。各市(区)发生被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点名批评的重大环境事件的,年度内因环境问题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作为年度整治重点挂牌督办的;被中央媒体(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作为反面典型曝光的扣20分。 被国家环保总局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点名批评的,年度内因环境问题被省环保局列为“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作为年度整治重点挂牌督办的,被省级媒体(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陕西日报)作为反面典型曝光的扣10分。 因同一事件被不同媒体曝光的,不重复扣分。

(七)奖惩办法。

对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市(区),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考核等次为完成的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在半年内整改,如整改后仍未通过考核,则对该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同时该市(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1.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年度减排任务(根据省环保局或各市区环保局对企业下达“十一五”期间减排总量制订的年度目标为准)。

2. 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

3. 减排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时间和程序。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各企业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考核相关的各项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实地考核和综合性评估。

(三)分值设定。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情况60分,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25分,减排管理措施落实情况15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否决性指标。

(四)计分办法。

1.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完成情况(60分)。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60分,每少完成10%任务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每超额完成10%任务加5分。

2. 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联网情况(25分)。

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得10分,与省市环保部门平台联网得15分,未安装得0分。

3. 减排管理措施落实情况(15分)。

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减排目标落实情况5分,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和建设情况5分,减排管理工作执行情况5分。

具体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五)考核等次。

考核分四个等次:超额完成(100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10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99-9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9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六)奖惩办法。

省政府对评价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前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于考核等次为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企业的减排项目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下达污染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并停止审批该企业新建项目(污染治理项目除外)。如连续二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一律关停。同时将考核结果通报省国资委,作为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对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1. 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建设情况。

2. 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

3. 减排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减排工作领导组织情况、减排档案建立情况、上报环保部门有关数据报表情况)。

(二)考核时间和程序。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各电厂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考核相关的各项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电厂进行日常检查、实地考核和综合性评估。

(三)分值设定。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脱硫项目建设情况70分,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15分,减排管理措施落实情况15分(减排工作领导组织情况、减排档案建立情况、上报环保部门有关数据报表情况各5分)。具体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3。

(四)计分办法。

1. 脱硫项目建设情况(70分)。

脱硫项目按照计划工期竣工投产得70分,落后计划工期得0分。

2. 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15分)。

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得5分,与省市环保部门平台联网得10分,未安装得0分。

3. 减排管理措施落实情况(15分)。

该电厂有健全减排领导机构得5分,没有得0分;按照要求建立减排档案的得5分,没有得0分;上报数据及时且真实得5分,否则得0分。

(五)考核等次。

考核分四个等次: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100分)、基本完成(99—90分)、未完成(90分以下)。综合得分由以下因素构成:

1. 三项考核指标得分。

2. 加分指标得分。电厂脱硫工程建设进度比计划工期每提前一个月投产加5分。

3. 扣分指标得分。省环保局在抽查中发现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转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30分,超过两次以上则本年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为0分。

(六)奖惩办法。

省政府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电厂予以表彰和奖励,加大对其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脱硫工程每台机组比计划工期每提前一个月投产奖励1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完成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电厂予以通报批评,该电厂及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到位的电厂,将由省电力部门限制其上网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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