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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
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6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范围包括: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为了真实全面地反映我省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任务,为客观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提供可靠依据,根据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和特点,由省统计局制订我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采用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的方法,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等方面的指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切实做好全社会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各级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统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提供服务业统计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同时要加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数据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省上建立以省统计局局长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为第二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级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研究、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充实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四、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我省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大力支持。要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够、经费不足等问题,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服务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五、建立考评制度,加强数据管理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制订完善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对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陕西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陕西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 省农业厅:农业服务业。

2. 省农机局:农机服务业。

3. 省畜牧局:畜牧服务业。

4. 西安铁路局,西延铁路公司,神华神朔铁路公司:铁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 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6.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东方航空西北分公司、海航长安航空公司:航空运输业。

7. 省天然气公司、西北石油管道局、榆林榆川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业。

8. 省邮政局:邮政业。

9. 省通信管理局:电信、互联网服务业。

10. 省信息产业厅: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11.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银行业,其他金融活动;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12. 陕西证监局:证券业。

13. 陕西保监局:保险业。

14. 省建设厅: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15. 省科技厅: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16. 省知识产权局: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17. 省司法厅: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18. 省人事厅: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

19. 省工交办: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20. 省气象局:气象服务。

21. 省地震局:地震服务。

22. 省国土资源厅: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

23. 省质监局: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24. 省国防科工委:在陕军工服务业企事业单位。

25. 省水利厅:水利管理业。

26.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27.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28. 省测绘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

29. 省环保局:环境监测、环境管理业。

30. 省林业厅: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31. 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2. 省教育厅:教育。

33. 省卫生厅:卫生。

34. 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业、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35.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业;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36. 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业、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37. 省广电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38. 省文化厅:文化艺术业、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电影发行与放映、娱乐业。

39. 省体育局:体育。

40. 省财政厅: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41. 省宗教局:宗教组织。

42. 省工商局:提供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43. 省国税局: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44. 省地税局: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45.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提供乡镇企业经济统计资料。

46. 西安海关:提供进出口关税资料。

47. 陕西银监局: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48. 省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49. 省统计局: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统计。

50.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省级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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