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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4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政策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我省实际出发,逐步建立面向农村适龄人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更多农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政策思路。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交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一)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二)制度框架。

1.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具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 缴费标准。

参保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个人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集体补助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缴费,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列入统筹账户。

3. 领取标准。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标准执行);第二部分为养老补贴,养老补贴是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按一定标准发给的补贴。同时逐步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4. 财政补贴办法。

市、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和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人员养老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比例由各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收入情况具体确定。省财政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方法步骤和要求

(一)方法步骤。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优先选择地方财政、集体和个人收入状况较好,农民有一定积极性和缴费能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通过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缴费、补助和筹资办法,逐步形成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待遇逐步提高、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补贴制度。

从2008年开始,各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比例等,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各市(区)可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是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普遍关注、农民热切期盼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选点,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优先选择经济发展较好、农民愿意参加且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要摸清情况,搞好测算,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忌强迫命令。要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实际、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和财政补贴办法,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保,多渠道筹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四)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各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做好保费的收缴、管理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经办水平。要制订公共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办法,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合作,跟踪、检查、指导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推动此项工作平稳开展,为构建和谐陕西创造良好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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