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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陕政发〔2008〕3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省情省力数据,为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服务。

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监测和统计预警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有效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实现西部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进度安排:2008年12月底以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2009年1—5月为普查登记和复查阶段,2009年3—9月为普查数据处理和数据上报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阶段。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模式,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由主管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交办、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安铁路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普查重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协调。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人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安铁路局、省军区、省武警部队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系统的普查,在向上级部门报送普查资料的同时,抄报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县、区政府以及承担系统普查任务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

按照周期性普查制度的规定,我国10年内有4项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各级政府要有稳定的普查队伍来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以第二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加强普查中心队伍建设。

五、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发〔2007〕35号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尽快组织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确定经费预算总额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扎扎实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四)狠抓工作落实。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头绪多,任务重,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经济普查纳入2008年和2009年度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进行管理。要层层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切实履行承诺,担负起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保证实现普查工作目标。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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